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14号)精神和国务院、全国双打办总体部署及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以下简称侵权假冒)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着力推动“四个转变”,推进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加强信息技术运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高全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能力水平,为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原则。
履行监管职责,坚持依法治理。依法积极履行监管职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保障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始终沿着法治轨道前进。
加强机制建设,创新监管方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各项工作机制,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提高综合治理能力。
突出监管重点,遏制易发势头。针对影响全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行动,坚决遏制侵权假冒易发势头。
强化统筹协作,健全监管链条。加强对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的协调联动,密切部门间、区域间、省际间协作配合,努力形成跨区域、跨部门、跨省区全链条监管方式。
加强行业自律,实现社会共治。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鼓励媒体和社会公众参与监督,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形成政府、社会组织、企业公众共同参与的工作局面。
(三)工作目标。到2020年,侵权假冒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营商环境明显改善,工作机制更加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明显提升,产品质量得到有效保障,行政执法、刑事司法、快速维权、仲裁调解、行业自律、社会参与共治的打击侵权假冒工作体系基本形成。
二、加强综合治理,推进区域联动
(一)持续加大执法力度。各执法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联动,促进信息共享,在执法检查、检验检测、鉴定认定等方面相互支持,开展联合执法。以“四区两带一线”(即我省东部地区、柴达木地区、环青海湖地区、三江源地区和沿黄河发展带、沿湟水发展带及兰青—青藏铁路发展轴线)的商品集散地为重点地区,以农村市场和城乡结合部、互联网、新闻出版、文化娱乐、高新技术和农业示范区为重点领域,以成品油、烟草、重要农产品、图书、音像、软件、出口商品、手机、汽车配件、药品(农药、兽药)、籽种等为重点检查产品,确定阶段工作目标,定期开展专项整治,持续保持打击侵权假冒高压态势。
(二)建立跨区域协作机制。针对侵权假冒行为跨区域、链条化的新特点,加强对市州工作指导,明确权力清单,堵塞监管漏洞,提高执法效能。强化市州间、省际间的执法协作,探索“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跨省区执法协作,建立信息互通、联合办案、检验鉴定结果互认等制度,完善线索通报、证据移交、属地查办等制度,推动执法程序和标准统一;加强交界区域基层执法配合,对侵权假冒商品的生产、流通、销售形成全链条打击。
(三)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建立和完善打击侵权假冒“两法衔接”案件咨询、督查督办、证据固定和移交等工作机制,强化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工作,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衔接。探索建立涉案物品保管“公物仓”和有毒有害物品统一销毁处理制度。基本建成省、市(州)、县(市、区、行委)三级联网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系统,并与中央平台对接,提高衔接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预警能力
(一)强化监管信息化建设。探索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现代新技术,创新监管方式,强化对违法线索的发现、收集、甄别和挖掘、预警,做到事前防范、精准打击。大力推进不同部门间执法监管平台的开放共享,加强对相关数据信息的整合和分析研判,形成执法监管合力。增强监管手段,建设重要产品追溯体系,推动落实生产经营企业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质量承诺制度,严把产品质量关。加强政企协作,探索建立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向执法部门提供相关数据信息的制度,为开展执法工作提供有效的信息支撑。
(二)积极推进信用体系建设。主动融入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全力推动“信用青海”建设。做好信用信息、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联合奖惩信息、“红黑”名单信息的公示。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的内部审核、档案管理、抽查考评制度,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提高违法失信成本。大力营造依法办网、诚信用网的良好氛围。推进全省农资、快递、林木种苗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依法规范信用服务市场,培育和发展社会信用服务机构,鼓励第三方机构利用信用信息为社会公众提供增值服务。
四、实施随机检查,构建共治格局
(一)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结合各项整治工作,实施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随机选派,抽查事项、程序和结果随机公开,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市场主体目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推广运用电子化手段,实现监管数据可保留,监管痕迹可查询。加大抽查结果的运用,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及时查处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的信用氛围。合理确定检查比例和频次,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切实减轻分散检查对企业造成的负担。
(二)加强民事刑事司法保护。要严厉打击侵权假冒犯罪,增强刑罚的威慑力。要强化民事司法保护,完善技术专家咨询机制,依法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有效执行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侵犯知识产权违法成本。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构建权威高效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要推进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审判“三合一”改革,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系,提升审判效率和专业水平,研究建立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
(三)充分发挥社会自治功能。加强与社会组织的联系,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参与政府打击侵权假冒政策研究、维护企业和公众合法权益、预防侵权假冒违法犯罪等工作,探索建立社会组织调解处理知识产权纠纷制度。加强维权援助举报投诉平台和举报处置指挥信息化平台建设,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监督,建立和完善有奖举报制度,落实奖励经费,鼓励社会公众举报投诉。支持行业商协会强化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发挥其对成员的行为引导、规则约束、权益维护作用,开展自主维权,引导行业健康发展。培育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支持知识产权信息咨询、培训、法律代理等新业态的发展。依法公开侵权假冒案件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警示企业与经营者。
(四)增强企业责任意识。指导企业加强产品质量控制和知识产权管理,自觉守法诚信经营。督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加强对网络经营者的资格审核,建立健全对网络交易、广告推广等业务和网络经营者信用评级的内部监控制度。坚持堵疏结合、打扶并举,结合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发展“互联网+”,引导和帮助企业利用电子商务拓展营销渠道、培育自主品牌。开展优质产品生产企业质量承诺活动,鼓励企业承诺采用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产品质量标准,持续开展“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和“优商品、通商路、减商负、立商信”活动。
(五)不断加大舆论监督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传播渠道,发挥新闻媒体的正面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积极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解读政策措施、宣传先进典型、曝光反面案例。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知识产权和识假辨假知识,鼓励企业和公众举报投诉侵权假冒违法行为,营造抵制侵权假冒产品的良好社会氛围。开展知识产权保护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等活动,强化对领导干部、行政执法和司法人员、企业管理人员的知识产权培训。创新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机制,将保护知识产权等内容纳入就业创业指导课程,培养尊重创新、崇尚创造的意识。
(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正确把握知识产权发展形势,结合省情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加强传统知识、遗传资源、民间艺术等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协调经贸领域知识产权合作,为企业“走出去”营造更加公平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建立健全企业知识产权海外预警、维权和争端解决机制,提高企业在对外贸易、境外投资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能力。加大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交流合作,优化贸易和投资环境,提高我省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五、完善保障措施,落实属地责任
(一)加强组织协调。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负起监管责任,落实协调机制,切实抓好政策制定、执法协调、宣传教育等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形成工作合力,以更加有效的治理模式,指导和督促基层开展工作,有力推动打击侵权假冒工作扎实开展。
(二)强化属地管理。各市州、县区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的主体责任,健全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统筹协调机制,将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做到人员、经费、场地、设备四落实。统一领导和协调对侵权假冒重点区域、重点市场的整治,推动打击侵权假冒工作深入开展。
(三)提高保障能力。加强执法队伍业务和作风建设,提高业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严格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各市州政府、各部门要充实执法力量,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办案技能和依法行政水平,改善执法装备和检验检测技术条件,加强刑事司法打击侵权假冒犯罪的专业力量,落实打击侵权假冒涉案物品无害化处理经费,保障打击侵权假冒工作有效开展。
(四)健全考核制度。各地区、各部门要将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纳入地方绩效考核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体系,逐级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打击侵权假冒督导检查,切实推进工作进展,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的严肃性和有效性,将执法部门处理举报案件的效率、办理结果反馈等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适时组织联合考核组,对各市州、各部门工作进行年度绩效考核。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