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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议事协调规则的通知(沪食药安办〔2017〕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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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9-12 09:15:47  来源: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272
核心提示:现将《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议事协调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食药安办〔2017〕77号
发布日期 2017-09-01 生效日期 2017-09-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shfda.gov.cn/gb/node2/yjj/xxgk/zfxxgk/zxxxgk/sp/u1ai53316.html
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议事协调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9月1日
 
  (公开范围:主动公开)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议事协调规则
 
  为加强全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全程监管、无缝衔接的监管工作机制,保证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食药安委”)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药安办”)工作的有序、高效开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市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议事协调规则。
 
  市食药安委及其办公室议事协调工作遵循共同协商、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服务中协调、协调中综合、综合中凝聚合力的工作方法,力求务实、高效地开展综合协调工作。
 
  一、会议制度
 
  (一)市食药安委全体会议。传达贯彻国务院和市政府食品药品安全方面的重要决策、重大部署等;决定和部署全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工作;研判全市食品药品安全形势,研究制定重大政策和措施;听取市食药安办和各成员单位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汇报,检查督促市食药安委确定的重大事项落实情况;审议职责界面不清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事项的解决方案,并作出决定;研究决定处置食品药品安全重大事件及应急救援工作。
 
  市食药安委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视情临时召开全体会议)。出席范围:市食药安委全体委员、各成员单位联络员。根据需要,可以召开市食药安委扩大会议,邀请区分管区长(区食药安委主任)、区食药安办主任和市相关部门的分管领导参加会议。会议议题由市食药安办根据工作情况和成员单位的相关意见,提出初步意见,报市食药安委主任审定。会议形成的纪要和需印发的文件,由市食药安委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审签。
 
  市食药安办负责落实会务及相关的文秘工作。
 
  (二)专题工作会议。研究部署上级部门安排的阶段性工作任务;研究决定涉及部分成员单位的专项整治等工作事项;研究其他突发、偶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等。专题工作会议根据需要召开,出席的范围根据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需要确定,会议由市食药安委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会议形成的纪要和需报批的材料,由市食药安委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审签。
 
  (三)市食药安办主任办公会议。落实市食药安委确定的年度工作计划阶段性推进事项;研究提出拟提交市食药安委全体会议审议的工作事项;研究决定市食药安办职责范围内的重要工作。主任办公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一般安排在季度末召开。出席范围:市食药安办主任、副主任。根据需要,可以召开扩大会议,邀请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和区食药安委主任或区食药安办主任参加。会议由市食药安办主任或副主任主持,议题由市食药安办主任或副主任提出并确定,会议形成的纪要和需报送的材料,由市食药安办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审签。
 
  (四)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通报各部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落实推进情况;协调处理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日常事务和一般性工作;讨论拟提交市食药安办主任办公会议审议的议题以及相关的准备工作。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一般安排在季度中召开。出席范围:各成员单位联络员。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召开部分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会议由市食药安办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议题由市食药安办主任或副主任提出并确定。
 
  上述会议召开时,接到会议通知的同志应事先安排好工作,并按会议通知要求做好准备,准时参加会议。如确因工作关系不能参加会议的,须事先向市食药安办请假并说明原因。代替出席会议的同志负有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责任。
 
  二、重要信息通报制度
 
  根据“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的原则,建立完善食品药品安全重要信息通报制度。市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和区食药安办,应第一时间向市食药安办报送以下重要信息: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或社会影响广泛的典型事件;国家相关部门部署的阶段性重要工作;监督检查中查处的重大违法违规案件;投诉举报渠道获取的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或隐患线索;重要媒体舆情;其他可能引发事态扩大,影响社会稳定的案情信息。涉及应急处置工作的,应及时将处置情况进展续报市食药安办。
 
  报送的方式可以正式行文,也可以以《情况专报》等形式,或是向上级部门报告的同时抄报市食药安办。
 
  市食药安办应及时汇总有关工作信息,以信息专报等形式及时向市政府或上级部门报告,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向市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以及各区政府通报。
 
  各成员单位和区食药安办在上报市食药安办的同时,应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和相关的信息报送程序规定,视情况主动向上级部门、其他相关单位或外省市相关单位进行通报。
 
  对于重要信息报送不及时的单位或区,市食药安办应及时进行督查督办;对由于信息报送不及时,造成不良影响或是严重后果的,将按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日常工作信息的报送,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原则上各成员单位每月向市食药安办报送信息不少于1篇。市食药安办应定期综合本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信息,以《简报》等形式向各成员单位和区进行印发交流。
 
  三、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制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需要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主要分为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的信息。根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以下食品安全信息由市食药安办统一公布:
 
  (一)本市食品安全总体情况;
 
  (二)本市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三)本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
 
  (四)市人民政府确定需要统一公布的其他重要食品安全信息。
 
  本市食品药品监管、质量技监、农业、卫生计生、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当加强监管部门间的信息共享,获知以上需要统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的,应当立即向市食药安委报告;市食药安委应当及时确定需要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由市食药安办通过统一的信息平台统一公布。
 
  本市食品药品监管、质量技监、农业、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系统,公布食品安全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监督抽检等日常监督管理信息以及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等信息。
 
  四、新闻发言人制度
 
  市食药安委会同市政府新闻办负责本市食品药品安全新闻发布的组织协调工作。
 
  市食药安委设立新闻发言人,各成员单位根据相关规定相应设立新闻发言人。新闻发布会或新闻通气会根据需要由市食药安委授权举行,由市食药安委新闻发言人直接发布,或由市食药安委相关成员单位部门负责人(或新闻发言人)发布。
 
  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新闻发布工作指导协调机制,由市食药安办和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会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定期研究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发布工作,建立发布题目及内容征询单制度,重要发布内容及应对措施,须协调各相关部门意见一致,由市食药安办汇总形成新闻统发稿,并报经市食药安委领导审批。
 
  各成员单位和区要落实食品安全舆情处置相关规定,建立舆情收集和研判机制,落实专人进行动态收集并跟踪各媒体、网络对本部门和本地区的食品药品安全的报道和评论,及时进行分析研判,研究具体对策,并将相关情况和建议及时通报市食药安办。
 
  食品药品安全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介绍市政府及市食药安委在食品药品安全方面的决策部署和重要工作动态,全市食品药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药品抽检监测情况,突发事情处置情况,食品药品安全预警预报及其他需要向社会公布的信息。
 
  食品药品安全新闻发布应遵循准确、及时、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要建立健全信息发布评估机制,定期进行总结评估。建立信息核实机制。对舆情反映的或社会各界普遍关心的涉及市食药安委成员单位或区的食品药品安全的重大事件、重点工作,要及时核实,确保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准确性、权威性。
 
  五、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
 
  在市食药安委的领导下,市食药安办根据职责,完善本市食品药品安全应急管理体系,修订完善应急预案,适时组织应急演练。
 
  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根据《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本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Ⅰ级为特别重大、Ⅱ级为重大、Ⅲ级为较大和Ⅳ级为一般。
 
  Ⅰ级:事故危害特别严重,指对本市和其它省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发生跨境(含港、澳、台)、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国务院认定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Ⅱ级: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市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Ш级: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Ⅳ级: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本市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一)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由市食药安委负责协助国务院食安委、国务院食安办组织查处。
 
  (二)Ⅱ级、Ш级重大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食药安委委托市食药安办组织查处。
 
  (三)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食药安办会同相关区食药安委组织查处。
 
  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如涉及监管环节职责不清的事项,由市食药安办牵头协调并组织处置。同时,受市食药安委委托,协调非市食药安委成员单位开展食品安全事件的应对、处置。
 
  特别重大(Ⅰ级)和重大(Ⅱ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市食药安委的要求或相关部门的请求,市食药安办会同成员单位成立相应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应急处置工作。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市食药安委主要领导确定。同时,启动媒体应急协调机制。应急指挥部的工作不取代职能部门的职责,各部门应在应急指挥部的指导和综合协调下,开展事故处置、问题产品的控制和召回、应急救援、应急信息发布、流行病学调查以及事故责任调查等工作,努力形成合力。应急指挥部还应指挥、督导下级机构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工作。
 
  应急指挥部根据处置工作的需要,组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咨询委员会,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对事故查处工作效果和事故隐患消除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并提出后续处置应对措施。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卫生计生、质量技术监督、农业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依法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市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及区食药安委一旦获悉并查实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的原则,必须在接报后1小时内向市食药安办口头报告,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初报,并按规定做好进程报、续报以及调查处置终结报告。特别重大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报告。
 
  本市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应按照《上海市处置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规定组织实施。
 
  六、联合执法制度
 
  市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国务院和市政府布置的各项专项整治工作,针对阶段性突出的食品药品安全重点难点问题,或市民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认为需要组织开展联合执法的,可以拟定联合执法方案报市食药安办,经市食药安委领导审定后,由市食药安办组织相关执法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根据工作需要,可适时组织开展全市性的、区联动的食品药品安全联合执法行动。
 
  七、集中办公制度
 
  为加强市食药安办综合协调服务工作,落实市食药安委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由市农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公安局各选派一名职能处室的优秀骨干(原则上是副处级干部),到市食药安办挂职集中办公。其主要工作职责:参与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联合应急处置;负责所在单位与市食药安办的日常联系、沟通协调事宜;协助与外省市对口部门的联系、沟通;综合各类情况信息,及时向市食药安委成员单位传递所在单位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及时向所在单位领导汇报市食药安委有关工作及要求;催促所在单位向市食药安办报送相关资料;参与市食药安办组织的政策研究、工作调研、督导检查、暗访暗查和联合执法等工作。
 
  挂职锻炼干部每年轮换一次,由市食药安办统一安排工作,并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
 
  八、督查督办制度
 
  市食药安办负责对各成员单位和区食药安办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督办。督查督办的主要内容:督导检查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本市年度计划确定的工作任务的推进落实情况;国务院食安办和市政府部署的专项整治工作推进落实情况;市食药安委决策部署的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各相关部门和区政府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情况;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处置、整改落实情况;食品药品安全重大案件查办情况;市政府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等。督查督办工作分为专项督查和日常相关工作的催办督办,可以采用实地督查的方式,也可采用限期报送工作情况或相关资料的形式。时间按工作节点适时安排。
 
  市食药安办应在一定范围内及时通报督查督办结果。对工作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纳入各部门及区绩效考核及责任追究。
 
  九、绩效考核制度
 
  受市食药安委委托,市食药安办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对各成员单位和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绩效考核,区食药安委负责对成员单位和街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绩效考核。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市政府规定职责的履行情况;市食药安委交办承担的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市政府与区政府、各成员单位签订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书》约定的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等。
 
  绩效考核工作一般安排在年底进行,由市食药安办商相关部门拟制具体考核评估细则,报市食药安委领导审定。绩效考核工作组,由各成员单位联络员组成,由市食药安办领导带队。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绩效评估机构进行年度绩效评估工作。
 
  绩效考核结果由市食药安办汇总整理,形成书面报告报市政府或国家有关部门,同时向各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反馈。对本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有重大贡献及绩效显著的部门和个人,将提请市食药安委予以表彰和奖励。
 地区: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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