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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16〕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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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1-03 10:18:15  来源:天津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091
核心提示:现将《天津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津政发〔2016〕28号
发布日期 2016-12-30 生效日期 2016-12-3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gk.tj.gov.cn/gkml/000125014/201612/t20161231_68945.shtml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30日
 
  天津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作部署,现结合我市盐业体制改革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及市委十届九次、十次、十一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国家关于盐业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基础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平稳起步、分步实施、有序推进、强化监管、规范运行,坚持依法治盐,创新管理方式,完善食盐储备,严格市场监管,营造竞争公平、监管到位的市场环境,实现盐业资源高效配置,盐业市场活力充分释放,确保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保障民生,确保稳定。始终把食盐安全放在突出位置,遵循盐业发展客观规律,健全政府和社会食盐储备体系,在保障食盐质量的基础上,拓展合格食盐供应渠道,保障盐业生产安全稳定,为民生提供可靠保障。
 
  2.有序竞争,促进发展。在食盐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中培育独立的市场主体,着力构建主体多元、竞争有序、开放共享的盐业市场格局,鼓励食盐专营企业自主经营,产销一体,通过兼并重组等形式提高市场竞争力,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3.统筹兼顾,分步推进。适应市场建设和发展规律,同时强化用盐安全,统筹协调各项改革措施,建立天津市盐业体制改革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各部门协调沟通,按照整体设计、重点突破、有序推进的要求,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确保改革规范有序、稳妥推进。
 
  4.科学监管,依法治盐。根据国家有关盐业法律法规,完善我市盐业法规和政策措施,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完善监管措施和手段,改进监管方法,建立健全监管制度,提高科学监管水平。
 
  (三)主要目标。通过深化盐业体制改革,创新管理制度,到2020年底前,我市盐业市场更加开放,适度竞争、公平规范、服务高效的市场环境得到优化;食盐储备、食盐安全更有保障,百姓用盐更加放心;盐业监督管理体制更加健全,依法打击制售假盐制度进一步健全;信息化、制度化手段更趋完善,诚信经营成为时尚,初步建成主体规范、供应安全、价格合理、监管有效的制度体系,为我市盐业安全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食盐专营制度。
 
  1.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制度。不再核准新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确保企业数量只减不增。鼓励食盐生产与批发企业产销一体。不再新增经营范围涉及食盐专营的企业营业执照。(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市场监管委等部门配合)
 
  2.完善食盐批发环节专营制度。坚持批发专营制度,以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为基数,不再核准新增食盐批发企业,鼓励食盐批发企业与定点生产企业兼并重组,其他各类商品流通企业不得从事食盐批发业务。(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市场监管委等部门配合)
 
  3.加强食盐安全监管。
 
  (1)加强食盐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加快建立食盐追溯体系,实现来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询、风险可防范、责任可追究。(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市场监管委等部门配合)
 
  (2)加强食盐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我市有关盐业法律法规及政策措施,跟踪调查食盐进入市场后的质量安全和日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受理食盐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投诉和举报。监督食品生产企业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食盐供货方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依法查处销售、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盐的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管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等部门配合)
 
  (二)完善食盐储备制度。
 
  1.改革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颁发食盐批发许可证。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可持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盐业主管机构颁发的食盐批发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为止)进入食盐流通销售领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自主经营。现有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和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开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食盐业务,应主动将企业主要信息告知销售地省级盐业主管机构。(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市有关部门配合)
 
  2.改革食盐政府定价机制。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市价格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盐业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会同市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保持价格基本稳定。从2017年1月1日开始,放开所有盐产品价格。(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3.改革工业盐运销管理。继取消食盐和其他用盐准运证制度后,取消对小工业盐及盐产品进入市场的限制,放开小工业盐及盐产品市场和价格。工业盐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保存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严格防止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市场监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等部门配合)
 
  4.改革食盐储备体系。
 
  (1)建立政府食盐储备体系。根据市场供需关系,我市建立保持一个月正常供需用量的地方政府食盐储备,由市商务委、市财政局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协议,加强政府食盐储备监管。市商务委加强食盐储备日常管理,及时发现食盐市场波动情况,一旦发生剧烈市场波动,立即启动食盐储备投放工作。市财政局根据食盐储备规模,按照承储协议拨付利息、库耗等储备费用。承储企业根据市商务委、市财政局要求,做好储备食盐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储备食盐质量合格、数量满额,积极做好应急调运准备工作。(市商务委牵头,市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2)建立社会责任储备体系。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协调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建立食盐储备制度,按月建档记录食盐储备情况。食盐最低库存量不得低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上一年度月均食盐销售量,最高库存量不得高于企业上一年度季均食盐销售量。(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市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三)保障食盐供应安全。
 
  1.严格规范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资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食盐监管工作的部署要求,梳理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基本信息并及时更新,通过执法监督手段,严禁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参与制贩假盐,严禁非法购进食盐,严禁连续3个月达不到国家限定的食盐最低库存量,严禁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食盐生产、批发许可证。(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市场监管委等部门配合)
 
  2.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利用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归集我市涉盐企业信用记录。将涉盐企业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更大范围内共享相关信用信息,为开展盐业打假、失信盐业企业核查等提供信用信息支持。将盐业行政处罚信息通过“信用天津”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示,综合运用信用监管措施,加快推进盐业信用体系建设。(市市场监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科学补碘工作。严格贯彻落实国家“预防为主、防管并重、因地制宜、稳步推进”的碘缺乏病防治策略,继续加强我市居民科学食用碘盐和高碘地区食用无碘食盐必要性的宣传,充分发挥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保障作用,确保我市食盐安全供应。制定我市食盐含碘标准,组织开展碘缺乏病监测,公布我市人群碘营养状况。加强我市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做好科学补碘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市民特别是孕妇、儿童等重点人群的科学补碘意识。(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市场监管委等部门配合)
 
  4.加强应急机制建设。将食盐社会责任储备纳入我市食盐应急储备体系。认真落实天津市生活必需品供给应急预案,一旦食盐价格波动触及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即按程序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投放政府储备、调运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等方式,及时平抑食盐价格波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政府应急办等部门配合)
 
  5.推动盐业企业做优做强。推动盐业企业深化内部改革,通过引入外部资本推动盐业企业产(股)权多元化,实现国有资本与非公资本相互融合,完善企业体制机制。优化产业布局,延伸产业链和价值链。强化创新驱动,坚持人才兴企,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促进盐业企业不断做优做强,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和食盐供应保障能力,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市国资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等部门配合)
 
  6.有效遏制工业盐、畜牧盐冲击食盐市场。根据国家关于加强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监管的有关要求,饲料主管部门加强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监管,严禁其流入食盐市场。依托日常监管执法和热线举报系统,一旦发现工业盐、畜牧盐冲击食盐市场,市场监管、公安等执法部门依法严厉打击。(市市场监管委、市公安局、市商务委、市农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我市盐业法规体系。完善我市盐业立法,加强盐业法规制度建设。按照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取消各地自行设立的两碱工业盐备案制和准运证制度,切实放开工业盐运销管制的要求,抓紧修改地方性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修改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市场监管委、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配合)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天津市盐业体制改革联席会议制度,由主管盐业工作的副市长和副秘书长分别担任召集人和副召集人,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法制办、市政府应急办、市市场监管委、市国资委、市商务委、市卫生计生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天津市长芦盐业总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推动我市盐业体制改革工作,综合协调有关事务,协调解决重大问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盐业体制改革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办公室主任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主管盐业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
 
  (二)加强舆论引导。运用多种方式加强我市盐业体制改革的宣传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做好政策解释,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形成共识,稳定预期,在全社会形成共同推进盐业体制改革的浓厚氛围。
 
  (三)强化方案落实。各部门、各单位要将盐业体制改革作为促进和保障民生安全的重大任务,进一步明确责任,按照本方案确定的改革方向和主要任务,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的具体工作方案,全面落实各项改革任务,及时反映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确保各项改革任务顺利完成。
 地区: 天津 
 标签: 体制改革 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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