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废止、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章和公布现行有效规章(2010年6月30日前)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省 长:赵克志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省人民政府废止、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章和公布现行有效规章(2010年6月30日前)的决定
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及时清除阻碍改革和发展的制度性障碍,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省人民政府对2010年6月30日前发布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集中清理。现决定如下:
一、对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所代替的15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3件省政府规章宣布失效。
三、对现行有效的105件省政府规章目录予以公布。
四、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官网无附件]
1.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15件规章目录
2.省人民政府宣布失效的3件规章目录
3.省人民政府现行有效105件规章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