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7-12 09:35:47  来源: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754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24号),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食药监稽〔2015〕258号)、《安徽省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皖食药监稽〔2016〕41号)等文件精神,省局制定了《安徽省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发布单位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7-03-29 生效日期 2017-03-2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规范性文件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ada.gov.cn/4117518/4168042.html
各市、直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24号),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食药监稽〔2015〕258号)、《安徽省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皖食药监稽〔2016〕41号)等文件精神,省局制定了《安徽省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3月29日
 
  安徽省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归集客观真实、完整准确,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食药监稽〔2015〕258号)、《总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6〕110号)、《安徽省食品药品风险分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皖食药监办〔2016〕16号)、《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皖食药监稽〔2016〕41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以静态登记信息和动态监管信息为基础,建立全省统一、上下联通的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信息化平台,并推进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等对接共享。
 
  第三条 按照“谁许可、谁建档”的原则建立生产经营者的信用档案,信用档案的信息包括:基础信息、监督管理信息(已使用全省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信息化平台的,以上相关信用信息自动从省局已建立的食品药品风险分级监管信息化平台抓取)和其他有关奖惩信息等。
 
  (一)基础信息
 
  1. 基本信息:生产经营者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注册号、纳税人登记号)、注册资金、地址等各项基础信息。
 
  2. 许可认证信息:生产经营者有关食品药品相关许可证书记录、变更、换证信息;相关认证、变更信息;生产、经营备案凭证信息。
 
  3. 从业人员信息: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生产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或质量受权人)等人员信息;质量管理负责人(或质量受权人)和生产负责人变更备案信息。
 
  4. 产品信息:生产经营品种名称、产品注册证编号、产品条形码;批准文号、执行标准,生产品种及产品注册证补充申请批件或备案件、再注册信息;委托或受托生产信息;委托检验信息;接受境外委托生产信息;是否为中标基本药物;产品备案编号以及产品技术要求等内容。
 
  5. 历史信用信息:依据本办法对生产经营者确定的历史信用等级记录信息。
 
  (二)监督管理信息
 
  1. 监督检查信息:对生产经营者日常检查、跟踪检查、飞行检查、专项检查等监督检查信息及责任约谈和整改情况。
 
  2. 产品抽检信息:监督抽验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和对生产经营者的处罚情况,生产经营者对不合格产品处理和整改情况;风险监测发现问题产品信息,企业排查及整改情况;企业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产品情况,包括召回级别、召回日期、处理情况和召回结果等;食品药品安全重大事故处置情况。
 
  3. 行政处罚(处理)信息:食品药品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必须附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的执法文书文号);
 
  4.投诉举报信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收到反映生产经营者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信息,并经核查确认的信息和处理结果。
 
  5.监测发现的违法广告信息,经核实后移交工商部门查处、责令暂停销售及公告等相关信息。
 
  (三)其他有关奖惩信息(包括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等对企业及有关负责人的相关奖惩记录等)
 
  1. 表彰奖励信息:相关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对生产经营者食品药品质量安全方面的表彰奖励、行业推荐、典型示范等信息。
 
  2. 社会组织监督信息:行业协会或者社会组织反映的食品药品安全信息,调查核实情况及处理结果。
 
  3. 媒体曝光信息:媒体曝光食品药品质量安全信息,调查核实情况及处理结果。
 
  第四条 信用信息按照“一户一档,谁许可谁录入、谁检查谁录入、谁抽验谁录入、谁处罚谁录入”的原则,由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分级录入及管理。有关信息须经录入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和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录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五条 信用信息原则上应以食品药品监管及相关职能部门行政许可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质量公告、监督检查记录等为依据。
 
  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在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监督抽验、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下达)完成5个工作日内归集、录入各类信用信息,并动态调整。已使用全省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信息化平台的地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将相关信用信息输入平台,代替纸质信用信息档案。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立的生产经营者信用信息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生产经营者终止生产经营或者关闭的,在缴销食品药品许可证书后,其信用信息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第八条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据食品药品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全省统一的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目录。
 
  第九条 建档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及时将相关企业信用信息情况与信用主管部门及银行、农业、工商、卫生计生、出入境检验检疫、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互通。
 
  第十条 省、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每年5月15日前,通过本级单位门户网站(及信用管理平台)集中公布上一个自然年度的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等级信息。
 
  第十一条 对守信(A级)等级的生产经营者,坚持自律为主、监管为辅原则,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可以享受以下奖励措施:
 
  (一)在标准不降低、程序不减少的情况下,依法依规,优先办理行政审批、资质审核、备案等手续,并可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审批进度。
 
  (二)除有因检查外,减少或者免除日常监督检查和跟踪检查,减少监督抽验批次数。
 
  (三)推荐参与政府及有关部门、行业组织的重点项目申报、竞标、享受政府补贴及评优评奖等;将其守信行为通报相关部门。
 
  (四)利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提示功能,督促其自查自纠,对可及时改正的轻微问题考虑依法免于或减轻处罚。
 
  (五)连续3年以上评定为守信等级的,纳入食品药品安全守信单位“红名单”,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予以通报表扬,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对基本守信(B级)等级的生产经营者,坚持自律和监管相结合原则,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采取以下措施:
 
  (一)保持日常监督检查力度。
 
  (二)正常进行产品监督抽验。
 
  (三)对其整改情况可进行跟踪检查。
 
  (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对其进行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
 
  第十三条 对失信(C级)等级的生产经营者,坚持重点监管原则,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采取以下措施:
 
  (一)将其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二)适度增加产品监督抽验批次和频次。
 
  (三)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责任约谈或者突击检查。
 
  (四)可责令定期或不定期报送安全自查报告或者第三方评价报告。
 
  (五)将其信用等级、查处违法行为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 对严重失信(D级)等级的生产经营者,坚持重点监管原则,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采取以下措施:
 
  (一)将其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提高日常监督检查和飞行检查频次。
 
  (二)增加监督抽验批次和频次。
 
  (三)对在评定年度内再次违反食品药品相关法律法规的,应考虑依法适用规定处罚的上限。
 
  (四)连续3年以上被评定为严重失信等级的,纳入食品药品安全守信单位“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五)对相关责任人员,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在一定期限内限制从事食品药品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六)责令其定期报送安全自查报告或者第三方评价报告。
 
  (七)将其严重失信行为通报相关部门,对其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未按规定录入、归集、披露信用信息造成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或故意录入虚假信息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地区: 安徽 
 标签: 信用体系 指导意见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3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