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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州省动物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黔农办发〔2017〕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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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7-04 15:28:57  来源: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浏览次数:1081
核心提示: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动物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农办医〔2017〕22号)要求,我委组织制定了《贵州省动物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发布单位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发布文号 黔农办发〔2017〕134号
发布日期 2017-06-27 生效日期 2017-06-2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标签标识
备注 http://www.qagri.gov.cn/xwzx/tzgg/201706/t20170628_2613938.html
各市(州)农委(畜牧兽医<水产>局),贵安新区农水局,仁怀市农牧局、威宁县畜牧产业局:
 
  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动物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农办医〔2017〕22号)要求,我委组织制定了《贵州省动物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联系人:杨扬
 
  联系电话:0851-84843997
 
  电子邮箱:gzdwwsjd@163.com
 
  2017年6月27日
 
  贵州省动物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加强动物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管理,按照农业部有关工作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加强动物检疫证明、畜禽标识的申请、保存、发放等管理措施为重点,严厉打击伪造、变造、买卖动物检疫证明、畜禽标识等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动物检疫秩序,降低动物疫病传播风险,保障养殖业健康发展。
 
  二、进度安排
 
  专项整治行动时间为2017年6—10月,分为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7月15日前)
 
  1.强化宣传。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宣传媒介作用,加强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动物检疫、畜禽标识管理和动物疫病防控知识,提高公众守法意识。
 
  2.加强培训。以县为单位,面向基层官方兽医开展一次专题培训,重点包括动物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订购、发放、领用程序,动物检疫证明填写规范,畜禽标识佩戴要求,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内容,并有针对性地开展警示教育,切实提升官方兽医能力素质。
 
  3.完善制度。健全完善动物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专人管理、专账登记、专库存放,统一订购、按需领取、逐级发放、及时回收、定期销毁等制度,实行定期盘点、定期汇总、定期报告、定期督查。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7年7月16日—9月30日)
 
  全面掌握和规范动物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库存、发放、保存、使用等情况。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办理一批违法案件、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处理一批违规人员,切实规范动物检疫证明、畜禽标识管理。
 
  1.清查核实,摸清底数。对动物检疫证明出具人员官方兽医资格情况,动物检疫证明订购、发放、库存和遗失情况,畜禽标识库存以及遗失等情况进行清查核实,摸清底数。
 
  2.开展清理,健全制度。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对确因塑料老化、年限过长等原因无法继续使用的畜禽标识和不适应电子出证的旧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由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市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审批并做好登记后,按程序进行销毁。要建立健全畜禽标识和动物检疫证明管理制度,做到先入库、先使用,原则上保持1年的使用库存,本年度使用上年度库存,避免库存不足和浪费情况发生。
 
  3.严厉打击,规范秩序。严厉打击管理相对人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打击出售、运输、屠宰动物未持有效动物检疫证明的行为,出栏牲畜未佩戴畜禽标识的行为,屠宰企业屠宰动物未附有效动物检疫证明或未佩戴畜禽标识的行为,非法印刷、买卖、伪造、变造、转让动物检疫证明、畜禽标识等行为,特别是通过互联网买卖动物检疫证明的行为。
 
  4.严查违规,整顿队伍。严查官方兽医违规违纪行为,重点查处违规购买和倒卖动物检疫证明、畜禽标识,未经检疫出证、为不合格动物出证,动物检疫证明上下联不一致、填写不完整不规范等行为,进一步规范动物检疫秩序,避免“灯下黑”。
 
  (三)总结整改阶段(2017年10月)
 
  结合专项行动,对本地动物检疫证明、畜禽标识清查进展、取得的主要成效、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和建议等进行全面梳理和总结。坚持发现问题、立即整改,该纠正的事立即纠正,该处理的人立即处理,尽早消除风险隐患。对无法及时整改完成的问题,要提出解决方案,明确完成时限和责任人,从制度层面予以解决。
 
  三、有关要求
 
  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大对县级工作的督导检查力度,对重点地区、重点问题实行现场指导、跟踪督办,确保整治行动取得实效。省农委将对整治情况进行抽查。行动总结及相关表格(详见附件)于2017年11月1日前报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附件:1.动物检疫证明库存数量
 
  2.畜禽标识库存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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