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17年2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1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楼阳生
2017年2月17日
为运用法治方式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政府服务,营造更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办事创业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发展动力和社会创造力,省人民政府决定对下列19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1.《山西省开发建设河保偏地区水土保持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公布,第89号修订)
2.《山西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省人民政府令第17号)
3.《山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细则》(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
4.《山西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4号公布,第100号修订)
5.《山西省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73号公布,第105号修订)
6.《山西省交通安全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
7.《山西省专利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
8.《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中国雇员和办公、食宿用房服务的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
9.《山西省邮票和集邮票品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10.《山西省农机机械产品质量鉴定和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
11.《山西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
12.《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
13.《山西省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寄递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
14.《山西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76号)
15.《山西省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取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
16.《山西省非法违法煤矿行政处罚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83号)
17.《山西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
18.《山西省重点工业污染源治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
19.《山西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21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