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印发《南京市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南京市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6-23 10:13:29  来源: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727
核心提示: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督总局在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开展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活动工作方案和创建标准,以及江苏省食安办“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创建活动工作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南京市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活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发布单位
南京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南京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7-06-19 生效日期 2017-06-1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http://fda.nanjing.gov.cn/zfxxgk/zzwj/201706/t20170620_4542955.html
各区食品安全办、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各超市经营企业:
 
  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督总局在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开展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活动工作方案和创建标准,以及江苏省食安办“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创建活动工作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南京市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活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京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6月19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南京市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活动工作方案
 
  为落实超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肉菜等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为消费者提供质量安全的肉菜,进一步推进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制定本方案。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为指导,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落实超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实行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依法加强监管检查和监督抽检,强化社会监督,引导培育一批“放心肉菜示范超市”,推动食用农产品种养殖、加工、贮存、运输、销售等环节强化食品安全管理,提升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工作目标
 
  到2017年底,我市确保创建1家授牌 “放心肉菜示范超市”(以下简称示范超市),力争创建2-3家授牌示范超市。
 
  三、创建标准
 
  (一)肉菜食品安全抽检合格。示范超市销售的所有肉菜(肉品、蔬菜、蛋品、水产品、水果等)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在提出正式申请创建日期以前2年监督抽检未发现示范超市因管理不善造成的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问题。
 
  (二)设立优质精品肉菜专柜。示范超市销售的所有肉菜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按照“优质优价”的市场机制,设立有机食品、绿色食品、供港食用农产品基地直供等优质精品肉菜专柜。
 
  (三)完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示范超市要建立完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全部经培训考核合格。
 
  (四)制定企业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经营规范。示范超市要严格执行国家标准,主动借鉴国外先进的食用农产品采购、销售和质量安全检验标准和规范,结合经营管理实际,制定更加严格的肉菜等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经营过程规范,包括采购、贮存和运输质量安全控制标准、包装和标签标示标准。对国家使用食品安全标准没有规定农兽药、污染物等限量指标的,可以采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等国际组织或者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食品安全标准。
 
  (五)加强源头防范、严把进货关。示范超市从食用农产品供应商采购的,要自行或委托社会第三方机构对供应商进行审核;从肉菜等食用农产品种养殖企业采购的,要对种养殖企业和基地进行审查;从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采购的,要对销售者进行审查,并对肉菜等食用农产品进行查验。示范超市对购进的肉菜等食用农产品,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如实记录供应商、种养殖基地、种养殖企业、销售者等供货者名称,农产品品种、产地等信息,做到来源可查。示范超市要积极推行“订单农业”“农超对接”“厂超挂钩”和“基地+加工企业+超市”等采购模式,使蔬菜来自规模种植基地,生鲜肉来自合法屠宰企业。
 
  (六)强化肉菜销售过程管理。示范超市要按照食用农产品经营过程规范的有关要求,强化肉菜销售过程质量安全管理,提高规范化水平。肉品、蔬菜进行预冷、分拣、包装的,超市要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保证肉菜等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倡导采用低温冷藏、冷冻柜销售肉菜。包装的食用农产品标识要符合相关要求,散装的食用农产品要注明名称、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销售有机食品、绿色食品、供港食用农产品基地直供等食用农产品应当公开承诺符合认证时的质量安全标准要求。
 
  (七)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查工作机制。示范超市要对肉菜等食用农产品种养殖、采摘、屠宰、包装、贮存、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进行风险分析,积极防控风险。示范超市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有资源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购进的肉菜等食用农产品进行检测,检测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没有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鼓励采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等国际组织或者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测。对示范超市作出的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承诺,按照承诺标准对相关食用农产品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要进行公示。对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肉菜等食用农产品要停止销售并予以销毁。示范超市要认真受理和处置消费者投诉,梳理分析消费者反映的质量安全问题,完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八)实施信息公示制度。示范超市要在门店的显著位置和门户网站首页公开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活动的标准和承诺,设置意见箱或意见栏。设置公示牌公开肉菜产品供应商、产地、种养殖企业以及种养殖过程质量安全管理记录等方面信息。公示示范超市执行的肉菜农兽药残留等质量安全标准,以及按照公示的标准进行检验的检验结果。
 
  四、实施步骤
 
  活动自2017年4月开始,分以下几个步骤进行:
 
  (一)启动部署(4月中下旬)。研究制定我市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工作活动方案,明确各部门工作任务分工,召开动员部署工作会议。
 
  (二)企业申报(5月-6月)。市食安办、市食药局动员指导超市按照企业自愿的原则,申报参与创建活动。市食安办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确定我市培育创建示范超市名单,并将参与示范创建活动的超市名单报省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培育提升(7月-8月)。参与创建的超市对照创建标准和要求开展各项工作,落实工作措施,积极开展创建活动。市食安办、市食药局组织相关部门和机构对申报超市进行辅导培育,并在政策、专项经费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支持。各区市场局要依法加强对申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对照《创建食品安全城市---超市评估细则》和《创建示范超市标准》,每月至少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涉嫌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查处,相关检查情况报市食安办、市食药局。
 
  (四)初审整改(9月)。市食安办、市食药局对参与创建的超市进行初审,通过组织区市场局互查、聘请第三方评价机构,对超市落实主体责任、执行创建标准以及群众满意度进行调查和评价。对初审发现的问题,超市要及时进行整改完善,努力达到创建标准和要求。
 
  (五)审核评价(10月)。省食安办、省食药局组织对示范超市创建活动进行考核,按照创建标准对参与创建的超市进行审核,并提出第一批拟授牌“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名单。
 
  (六)公示授牌(11月)。省食安办、食药局将拟授牌“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名单和创建活动情况向社会公示,公开征求群众意见。根据征求意见情况组织示范超市评定,公布示范超市名单,向示范超市发放由总局统一规定规格式样的“放心肉菜示范超市”牌匾,并把示范超市名单报国务院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督总局。
 
  (七)动态管理。省食安办、食药局对授牌的“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实施动态管理,自2018年开始每年开展复核,对不再符合授牌标准以及发生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的示范城市应予摘牌并向社会公开摘牌原因。被摘牌超市整改到位两年后可重新申请参与创建活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创建工作是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的重要内容,市政府将制定专门政策、设置专项经费支持创建工作。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市食药局、各区市场局要将创建活动进行专门研究部署,结合实际,细化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具体工作标准、措施和指标,精心组织,扎实推进。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创建示范超市坚持主场主责、政府推动的原则。超市是创建示范超市活动的责任主体,要主动向消费者进行质量安全承诺,应主动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通过参与创建活动,大力提升企业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
 
  (三)加大培育力度。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要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督查和辅导,在政策、经费等方面给予倾斜和支持。按照创建示范超市公开承诺的标准,市食药局每月开展不少于一次的监督抽检,各区市场局要对辖区内每月开展不少于一次的监督检查。全年监督抽检实现抽检品种、项目全覆盖,并公开监督检查和抽检结果。
 
  (四)广泛引导群众参与。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媒介,大力宣传开展示范创建活动的目的和意义,广泛引导消费者参与。通过组织开展市民进超市、入基地活动,让人民群众明白消费、放心消费,使人民群众拥有更多的食品安全获得感。
 
  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392)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39979)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39) 其他法规 (50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7 second(s), 9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