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甘肃省农牧厅关于2017年种畜禽生产经营行政许可“双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农牧发〔2017〕154号)

甘肃省农牧厅关于2017年种畜禽生产经营行政许可“双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农牧发〔2017〕154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6-14 10:02:21  来源:甘肃省农牧厅  浏览次数:1280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推广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农政发〔2015〕4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133号)精神,现根据《甘肃省农牧厅关于印发<全省农牧系统“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农牧发〔2017〕133号)要求,制定甘肃省农牧厅2017年种畜禽生产经营行政许可“双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
甘肃省农牧厅
甘肃省农牧厅
发布文号 甘农牧发〔2017〕154号
发布日期 2017-06-02 生效日期 2017-06-0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http://www.gsny.gov.cn/apps/site/site/issue/tzgg/xztz/2017/06/09/1496977251123.html
各市、州农牧(畜牧兽医、农林)局(委),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推广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农政发〔2015〕4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133号)精神,现根据《甘肃省农牧厅关于印发<全省农牧系统“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农牧发〔2017〕133号)要求,制定甘肃省农牧厅2017年种畜禽生产经营行政许可“双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
 
  一、随机抽查事项
 
  种畜禽生产经营行政许可后续监管
 
  二、随机抽查机制
 
  (一)抽查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种畜禽管理条例》和《甘肃省种畜禽管理办法》开展种畜禽生产经营行政许可后续监管随机抽查工作。
 
  (二)抽查主体
 
  按照“谁许可、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和属地管理原则,省级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后续监管抽查主体为省农牧厅,具体由厅畜牧处、省畜牧业产业管理局共同组织实施。
 
  (三)抽查人员
 
  从具有甘肃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农业行政执法证件,且开展畜牧专业执法和农业综合执法的人员中随机选派(专业执法检查人员名录见附件1)。对同一抽查对象实施检查,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执法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
 
  (四)随机抽查对象
 
  2017年种畜禽生产经营行政许可后续监管随机抽查对象为:取得省农牧厅颁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见附件2)。
 
  种畜禽生产经营行政许可后续监督检查,除有初步证据或线索证明检查对象明显涉嫌违法、由畜牧兽医部门依法立案查处的外,均须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五)随机抽查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种畜禽管理条例》和《甘肃省种畜禽管理办法》的规定,种畜禽生产经营行政许可后续监管随机抽查的主要内容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种畜禽品种选育、种畜禽和家畜遗传材料生产经营等(详见附件3)。
 
  (六)随机抽查方式
 
  种畜禽生产经营行政许可后续监管检查采取摇号、机选等方式,随机抽取确定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单。为确保抽查程序公开公正,邀请厅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参加,并由省农业信息中心派员采取录音、录像,确保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
 
  (七)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
 
  为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防止检查过多,2016年计划共抽查30%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后续监管对象,共分两次抽查。
 
  (八)随机抽查时间和分组
 
  1.抽查时间
 
  上半年抽查于二季度开展,下半年抽查于四季度开展;
 
  2.分组
 
  监管对象:根据被随机抽到的监管对象所在行政区域,按照相对集中、便于检查的原则分为三组,分别为河西走廊组(酒泉市、嘉峪关市、张掖市、金昌市和武威市)、中部组(兰州市、白银市、临夏州、甘南州、定西市)和东南部组(平凉市、庆阳市、天水市、陇南市)。
 
  检查人员:从畜牧专业执法检查人员名录中随机抽取6人,从省农牧厅综合执法人员名录中随机抽取3人,按照不同执法类别将检查人员随机分为三组,每组3人,分别包括2名畜牧专业执法检查人员和1名综合执法人员。三组人员分别负责进行河西走廊、中部和东南部三个片区的省级种畜禽生产经营行政许可后续监管执法检查。
 
  (九)随机抽查结果应用
 
  抽查工作结束后,由省农牧厅畜牧处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做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市场主体拒绝接受抽查或在接受抽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相应监管部门依法处理,并记录在市场主体公示信息中,向社会公示。对检查中发现严重违法违规的种畜禽生产经营主体,将其行政处罚信息按照规定途径和程序推送至“信用甘肃”平台,纳入企业社会信用记录,与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实施联合惩戒,让失信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省级种畜禽生产经营行政许可的后续监管工作由省农牧厅统一负责,具体由厅畜牧处、省畜牧业产业管理局共同组织实施。为切实加强对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双随机”抽查工作的组织部署、督促指导和业绩考评,相关人员要切实落实工作职责,按计划、按程序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强化责任落实、责任担当和过程管控,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对工作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加强宣传培训,提高监管水平。
 
  随机抽查是行政监管方式的探索和创新,围绕监管工作新要求、新任务和新常态,加强宣传培训,提高监管水平。一是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渠道,广泛开展宣传报道,积极争取社会各界支持,为随机抽查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氛围。二是加强执法人员的思想作风建设和执法能力教育培训,聘请法律方面专家对执法检查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抽查内容涉及的法律法规条文进行辅导解读,使检查人员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条款的应用,掌握执法程序与技能,切实提升种畜禽市场监管水平。
 
 
 
 
  甘肃省农牧厅
 
  2017年6月2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3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0)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4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