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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落实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严格生产许可工作的通知(辽食药监生发〔2017〕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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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6-14 09:52:08  来源: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4769
核心提示:现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落实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严格生产许可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一〔2017〕4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抓好落实。
发布单位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辽食药监生发〔2017〕56号
发布日期 2017-06-05 生效日期 2017-06-0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规范性文件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lnfda.gov.cn/CL0913/42675.html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落实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严格生产许可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一〔2017〕4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学习落实《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以下简称《婴辅细则》)是企业的主体责任。要督促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企业组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对新版细则进行培训和考核,全面理解和把握细则新要求。许可审查和日常检查过程中,要对企业培训考核《婴辅细则》的内容进行重点检查。
 
  二、严格规范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对申请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包括首次、变更和延续)的企业,要按照新版细则要求组织许可审查,现场核查人员应参加总局或省局组织的《婴辅细则》培训。对持有罐头、挂面、饼干、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等食品生产许可证且生产《婴辅细则》所列食品的企业,在企业办理变更或延续许可申请时,要按照《婴辅细则》要求组织许可审查。2018年6月30日起,未取得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婴幼儿辅助食品。
 
  三、加强婴幼儿辅助食品监督管理。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标准要求,对婴幼儿辅助食品的标签标识进行规范,对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企业进行排查,特别对标称“婴幼儿食用”、“6个月以上婴幼儿食用”等食品进行清查,对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或标签标识存在虚假宣称、误导消费的婴幼儿辅助食品,要依法进行查处,召回问题产品。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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