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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 台湾地区婴幼儿辅食法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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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1-01 10:59:51  来源:食品伙伴网  浏览次数:874
核心提示:台湾地区没有专门针对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法规,企业应每季度或每批次对产品进行检验,并需符合生产管理、追溯制度等的相关规定。台湾地区将婴幼儿辅助食品分为两个大类,即婴幼儿谷物类辅助食品(Cereal based foods for infant and children)和婴幼儿罐制食品(Canned baby food)

婴幼儿辅助食品虽然不是婴幼儿在生长过程中所必须的食品,但也是婴幼儿重要的营养来源之一,世界各国/地区也对其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并进行严格的监管。本期食品伙伴网主要对台湾地区婴幼儿辅食的监管部门、产品法规等相关内容进行介绍,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台湾地区婴幼儿辅食的监管。

1.监管机构

台湾地区以“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为基础,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来确保食品安全。各行政执法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一系列补充性的法规、规章。“台湾卫生福利部”下属的“食品药物管理署”(简称“食药署”)全面负责婴幼儿辅助食品的法规制定、管理及进出口等。其主要职能包括:管理政策的规划、执行及相关法规的制定;企业的生产、过程管理、进口检验、抽查及指导;产品检验、实验室认证、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产品安全监管、危害事件调查及处理等。

2.监管模式

台湾地区没有专门针对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法规,企业应每季度或每批次对产品进行检验,并需符合生产管理、追溯制度等的相关规定。

3.产品分类

台湾地区将婴幼儿辅助食品分为两个大类,即婴幼儿谷物类辅助食品(Cereal based foods for infant and children)和婴幼儿罐制食品(Canned baby food)

婴幼儿谷物类辅助食品是指用于补充四个月以上婴幼儿饮食加工谷物类食品,而以麦粉类与米粉类为主,但不包括谷粉糊与饼干。

- 干谷类:以谷类为主,加工制成之低水分含量食品,可加水、牛乳、或其他适合的液体调配,或在水或其他液体中煮沸后食用;

- 部分预煮谷粉:饮食前需微煮方可供食;

- 即食谷粉:饮食前不需再煮;

- 糊精化谷粉:经加热处理,部分谷粉已转变为糊精;

- 酶处理谷粉:谷粉用酶处理过后,其谷粉转变为糊精、麦芽糖及葡萄糖。

婴幼儿罐制食品是指为正常婴幼儿在断乳期间及在适应一般食物之前所采用的食物,该食物的性质是即可食状态。

即可食是指婴幼儿食品在封罐前后经加热杀菌处理。即可食婴幼儿食品是均质化或粉末状,具有以下形式:

- 细滤婴幼儿食品:质地均匀成泥状,颗粒细小,并能通过0.68~0.73mm筛目,不必咀嚼即可吞咽的食品;

- 细粒婴幼儿食品:食物颗粒通常需婴幼儿易咀嚼;

- 罐制婴幼儿果汁:为天然果汁制成,除维生素C以外,不得添加其他物质。

4.执行法规

台湾地区婴幼儿辅助食品执行的法规具体如下。

法规内容  
产品要求 1、《婴幼儿谷物类辅助食品》(CNS9906);
2、《婴幼儿罐制食品》(CNS10838)。
其他横向要求 1、“一般食品卫生标准”
2、“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围及限量暨规格标准”
3、“食品中微生物卫生标准”;
4、“食品中污染物质及毒素卫生标准”;
5、“食品器具容器包装卫生标准”;
标签要求 1、“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
2、《包装食品标示》(CNS 3192)
3、“包装食品营养标示应遵行事项
4、“食品过敏原标示规定”;
5、“食品及相关产品标示宣传广告涉及不实夸张易生误解或医疗效能认定准则”。
生产要求 1、“食品良好卫生规范准则”。

小结

综上,台湾地区对婴幼儿辅助食品监管较为严格、分类明确,产品的执行法规中明确的规定了产品的原料、指标和标签等相关要求。食品伙伴网将会持续关注台湾地区法规动态,为大家提供最新的信息。

  本文为食品伙伴网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编辑整理,转载请与我们联系。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提供国内外食品标准法规管理及咨询、食品安全信息监控与分析预警、产品注册申报备案服务、标签审核及合规咨询、会议培训服务等,详询:0535-2129301,邮箱:vip@foodmate.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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