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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庆食药监综〔2016〕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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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6-14 09:31:27  来源:安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3282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工作,市局制定了《安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工作流程(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安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安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庆食药监综〔2016〕152号
发布日期 2016-10-13 生效日期 2016-10-1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aqxxgk.anqing.gov.cn/show.php?id=479703
局机关有关科室,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
 
  为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工作,市局制定了《安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工作流程(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10月13日
 
  安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工作流程(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四有两责”的总体要求,落实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责任,实现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工作的有效衔接,依据《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皖食药监风险〔2016〕29号)文件规定,制定本工作流程。
 
  第二条  本流程规定的核查处置工作包括国家总局和省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中发现涉及我市的不合格(问题)食品以及市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处置。涵盖不合格(问题)食品检验报告(含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系统电子检验报告)接收传递、产品控制、原料追溯、原因排查、问题整改、行政处罚、情况通报、案件移交、信息公布等环节。
 
  第三条  本流程规定的不合格食品,是指在食品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符合食品相关标准,检验结论明确为不合格的食品;问题食品,是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中发现的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食品。
 
  第四条  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工作由综合协调科牵头,负责上级机关专项督办的核查处置情况整理汇总上报、核查处置信息系统填报督办以及涉及相关部门的不合格(问题)食品处置工作情况通报。
 
  食品生产监管科、食品流通监管科、食品消费监管科(以下简称食品相关科室)负责相应环节不合格(问题)食品的产品控制、原料追溯(不涉及流通环节)、原因排查、问题整改等处置工作。对同一企业抽检发现不合格食品经整改后,再次抽检同产品发现相同问题的,必须对前一次的原因排查和问题整改工作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分析,并提供相关材料。
 
  稽查支队负责不合格食品行政处罚、案件通报移交等处置工作。对同一生产企业多批次不合格或同一问题反复发生的,要从严从重处罚。要完善行刑衔接机制,确保涉嫌犯罪的移送到位。
 
  食品相关科室、稽查支队根据事权划分需要转交县(市)区局办理的,要做好对口督办并按要求和时限收集、汇总、公布、提供相关材料。
 
  第五条  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书接收传递由稽查支队负责,应指定专人负责接收纸质版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并在1个工作日内传递至食品相关科室,各科室对口开展相关处置工作。不合格食品的生产或者流通环节涉及下辖县(市)区的,应在1个工作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传递至相应县(市)区局,同时要求在规定时限时开始处置及反馈工作。具有限时要求的应在24小时内启动核查处置工作。附有电子签章的检验报告,与纸质检验报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检验结论有异议提出复检申请所产生的复检检验报告书,由综合协调科向省局风险处索取,及时传递至稽查支队专人接收,按上述纸质版检验报告书相同流程处置。
 
  第六条  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信息系统管理由稽查支队负责,应指定专人每天登陆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信息系统,查看并及时领取核查处置任务。向食品相关科室和县(市)区局收集相关工作材料,按时限要求做好处置情况的录入填报工作。食品相关科室要按要求向稽查支队提供相关工作材料,以便稽查支队及时录入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信息系统。
 
  第七条  在核查处置过程中,对情况严重的或者可能会造成较大影响的食品安全问题,应及时报告分管局领导,并按要求报省局和市政府,防止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
 
  第八条  不合格食品监督抽检信息定期发布及全市月度食品抽检监测信息统计汇总上报工作由综合协调科负责;不合格食品的产品控制、原因排查及复查整改信息,按不合格食品涉及环节,由食品相关科室按要求负责组织及时公布(附件1);不合格食品的行政处罚信息由稽查支队按要求负责组织及时公布(附件2)。未经批准,任何科室、个人及单位不得擅自泄露和对外发布相关数据和信息。
 
  第九条  对可能存在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苗头性问题,综合协调科可组织有关专家,对处置的问题样品品种、发生原因、生产经营者所在区域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风险预警建议,并通报省局相关处室。
 
  第十条  食品相关科室和稽查支队应对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的有关资料予以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参照本工作流程,制定本地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具体流程。
 
  第十二条  本工作流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不合格食品的产品控制、原因排查以及问题整改信息公布模板
 
  2.不合格食品行政处罚信息公布模板
 
  附件1:
 
  不合格食品产品控制、原因排查以及问题整改
 
  信息公布模板(生产环节)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抽样编号、涉及样品名称、被抽样单位、标识生产企业、不合格项目。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何时何部门启动核查处置,采取了哪些措施,不合格食品的来源和去向等。
 
  三、产品控制情况: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的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情况(生产购进数量、下架封存数量、召回数量、产品无害化处理情况、未召回原因等)。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包括是否督促企业排查不合格食品问题,问题原因(含原料问题、人为添加、生产工艺问题、过程控制不严、标签标识问题等;涉及原料问题的要明确原料追溯情况),采取什么整改措施,是否复查及复查结果等情况。
 
  五、公示网址链接。
 
  不合格食品产品控制、原因排查以及问题整改
 
  信息公布模板(经营环节)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抽样编号、涉及样品名称、被抽样单位、标识生产企业、不合格项目。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何时何部门启动核查处置,采取了哪些措施,不合格食品的来源和去向等。
 
  三、产品控制情况: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的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情况(购进数量、下架封存数量、召回数量、未召回原因等)。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包括是否督促企业排查不合格食品问题,问题原因是什么,采取什么整改措施,是否复查及复查结果等情况;企业没有发现明显问题的情况说明。
 
  五、公示网址链接。
 
  不合格食品产品控制、原因排查以及问题整改
 
  信息公布模板(消费环节)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抽样编号、涉及样品名称、被抽样单位、标识生产企业、不合格项目。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何时何部门启动核查处置,采取了哪些措施,不合格食品的来源和去向等。
 
  三、产品控制情况: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的处理情况。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包括是否督促企业排查不合格食品问题,问题原因(含原料问题、人为添加、制作工艺问题、过程控制不严等;涉及原料问题的要明确原料追溯情况),采取什么整改措施,是否复查及复查结果等情况。
 
  五、公示网址链接。
 
  附件2:
 
  不合格食品行政处罚信息公布模板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抽样编号、涉及样品名称、被抽样单位、标识生产企业、不合格项目。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对调查中发现的的企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情况;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或吊销许可证情况;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情况等。
 
  三、公示网址链接。
 地区: 安庆市 
 标签: 查处 不合格 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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