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印发《泰州市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泰州市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6-14 09:28:18  来源: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675
核心提示:现将《泰州市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7-03-14 生效日期 2017-03-1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tzjsda.gov.cn/art/2017/3/16/art_16702_970751.html
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泰州医药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现代农业综合开发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处室,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现将《泰州市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3月14日
 
  泰州市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程序规定
 
  1、为规范抽检不合格食品(含问题食品,下同)的核查处置工作,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以及《江苏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程序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总局、省局、市局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中不合格食品的核查与处置工作,包括市局在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整治、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和应急处置等工作中的抽样检验,以及上级部门交办、外地相关部门通报的其他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工作。各市(区)市场监管局自行组织的食品抽检中涉及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3、市局稽查处扎口负责全市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工作,协调、指导各市(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跨区域或重大复杂案件的核查与处置工作,组织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相关培训,及时将不合格食品信息通报市局有关食品监管处室;各市(区)市场监管局具体负责属地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工作。
 
  4、负责核查处置的单位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不合格报告送达至被抽样单位,同时对涉嫌不合格食品分别采取如下措施:
 
  对食品生产单位(含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责令暂停该产品的生产,查看生产记录,查清不合格食品生产、销售、库存数量;对库存产品予以封存,防止该批次产品再次流入市场;对已流入市场的,责令食品生产者通知销售商暂停销售,召回不合格食品;视需要封存涉嫌生产不合格食品的原辅料及相关器具。
 
  对食品经营单位(含食用农产品经营者、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提供者),应责令立即停止销售或使用该批次食品,下架或封存涉嫌不合格食品,视需要封存制作该食品的相关原辅料及器具。
 
  被抽样单位对抽检食品真实性有异议或者提出复检申请的,应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总局11号局令)有关规定处理。
 
  5、对不合格检验结果无异议或复检后仍不合格的,负责核查处置的单位应按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不合格食品的生产经营者依法采取封存库存不合格食品,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食品,召回不合格食品等措施,及时控制食品安全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6、负责核查处置的单位应监督辖区内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问题原因的分析排查,限期完成整改,责令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整改报告,并根据整改报告开展复查,加强对不合格食品及同种类食品的跟踪抽检。
 
  7、负责核查处置的单位发现不合格食品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核查处置工作应在24小时内启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继续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抽检工作。
 
  8、核查处置中发现不合格食品涉及外地的,应及时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并将相关线索移交标称的食品生产者所在地食品药品或市场监管部门。
 
  9、负责核查处置的单位自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应完成核查处置工作,并登录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验系统或江苏省食品抽验管理系统,录入相关数据信息;因特殊情况三个月内不能完成的,应说明理由。核查处置完毕后,应及时通过门户网等平台对外公告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10、市局稽查处、各市场监管局应明确专人负责抽检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工作,建立不合格食品登记台账,认真收集、汇总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和核查处置工作情况。
 
  11、本规定由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637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