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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创建纳入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内容的通知(青食药安办〔2017〕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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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5-31 14:56:14  来源: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899
核心提示:为全面推进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及省级食品安全市县创建工作,进一步加强肉菜等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国家食药监管总局要求,现将“放心肉菜示范超市”(以下简称“示范超市”)创建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青海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青海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青食药安办〔2017〕20号
发布日期 2017-05-09 生效日期 2017-05-0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http://www.sdaqh.gov.cn/html/2017527/n143619991.html
各市、州人民政府:
 
  为全面推进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及省级食品安全市县创建工作,进一步加强肉菜等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国家食药监管总局要求,现将“放心肉菜示范超市”(以下简称“示范超市”)创建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重大要求,坚持用“四个转变”指导创建实践,进一步推动创建工作;依法加强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强化社会监督,推动食用农产品种养殖、加工、贮存、运输、销售等环节强化食品安全管理;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进一步落实超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肉品、蔬菜、蛋品、水产品、水果等食用农产品(以下统称“肉菜”)实行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着力培育一批“放心肉菜示范超市”,提高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努力提升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满意度和获得感。
 
  二、主要内容
 
  (一)示范城市创建示范超市。西宁市人民政府要将示范超市创建纳入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内容。鼓励创建省级食品安全市县的地区创建示范超市,创建成效显著的,在年度食品安全考核评议工作中列为加分内容。
 
  (二)示范超市设立优质精品肉菜专柜。示范超市销售的所有肉菜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按照“优质优价”的市场机制,设立有机食品、绿色食品、食用农产品基地直供等优质精品肉菜专柜。
 
  (三)示范超市严把进货关。示范超市要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要严把源头采购关,推进“订单农业”“农超对接”“厂超挂钩”和“基地+加工企业+超市”等采购模式,对供应商进行审核、对种养殖基地进行审查;公示肉菜农兽药残留等质量安全标准,按照公示的标准进行检验,及时公布检验结果。
 
  (四)加大检查抽检力度。属地食药监管部门要按照示范超市公示的标准,强化对超市的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每月开展不少于一次的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公开监督检查和抽检结果。
 
  (五)强化组织保障。各地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政策支持、经费投入力度,提高食品检测机构和相关检验能力,全面推进示范城市和示范超市创建工作。
 
  三、实施步骤
 
  (一)组织创建。2017年5月中下旬,各市、州人民政府食药安办、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动员和指导超市,按照企业自愿的原则,确定参加创建的超市,于2017年6月1日前将示范超市名单报省政府食药安办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地要督促参加示范超市创建活动的超市严格对照创建标准和要求开展各项工作,落实工作措施,努力达到创建标准和要求。
 
  (二)审核评价。2017年10月,省政府食药安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对示范超市创建活动进行考核,本着“成熟一个、审定一个”的原则,按照创建标准对参与创建的超市进行审核,并提出第一批拟授牌“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名单。
 
  (三)公示授牌。2017年11月,省政府食药安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拟授牌“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名单和创建活动情况向社会公示,公开征求群众意见,并根据征求意见情况组织示范超市评定,公布示范超市名单,向示范超市发放由总局统一规定规格式样的“放心肉菜示范超市”牌匾。
 
  (四)动态管理。省政府食药安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对授牌的“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实施动态管理,自2018年开始每年开展复核,对不再符合授牌标准以及发生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的示范超市予以摘牌并向社会公开摘牌原因。被摘牌超市整改到位两年后,可重新申请参与创建活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示范城市政府要将示范超市创建活动作为专项工作进行部署,并出台政策措施,明确支持示范超市创建工作的相关政策措施,建立经费、投入保障机制。示范城市食安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按照创建活动工作标准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具体工作标准、措施和指标,认真动员和组织超市做好示范超市创建活动,保障创建活动工作效果。
 
  (二)公开通明,接受监督。各地要将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活动的工作指标、考核评价标准,以及参与示范超市创建活动的超市名单、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结果、投诉举报情况、考核评价过程和结论等信息向社会公开,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强化舆情监测,主动征求和认真听取消费者、行业组织、新闻媒体的意见建议。
 
  (三)科学评价,群众满意。有条件的示范城市省食安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对超市落实主体责任、执行创建标准以及群众满意度进行调查和评价,确保调查和评价结果客观真实、公平公正,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联系人:马永杰
 
  联系电话:0971—8278190
 
  附件:1、“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创建标准
 
  2、“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创建统计表
 
  青海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5月9日
 
  附件1
 
  “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创建标准
 
  (一)各市、州人民政府将开展示范超市创建活动纳入示范城市创建和考核工作,制定专门政策、设置专项经费支持示范超市创建工作,保障食品检验机构和相关检验能力满足示范超市创建工作需要。
 
  (二)各市、州政府食药安办牵头制定示范超市创建工作方案,明确相关部门工作任务分工并组织实施和考核评价。
 
  (三)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加大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力度。按照示范超市公开承诺的标准实施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每月开展不少于一次的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并公开监督检查和抽检结果。
 
  (四)示范超市销售的所有肉菜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连续2年监督抽检未发现示范超市因管理不善造成的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问题。
 
  (五)示范超市按照“优质优价”的市场机制,设立有机食品、绿色食品、食用农产品基地直供等优质精品肉菜专柜。
 
  (六)示范超市要建立完善肉菜等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全部经培训考核合格。
 
  (七)示范超市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主动借鉴国外先进的食用农产品采购、销售和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标准和规范,结合经营管理实际,制定更加严格的肉菜等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经营过程规范,包括采购、贮存和运输质量安全控制标准、包装和标签标识标准。对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没有规定农兽药、污染物等限量指标的,可以采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等国际组织或者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食品安全标准。
 
  (八)示范超市从食用农产品供应商采购的,要自行或委托社会第三方机构对供应商进行审核;从肉菜等食用农产品种养殖企业采购的,要对种养殖企业和基地进行审查;从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采购的,要对销售者进行审查,并对肉菜等食用农产品进行查验。示范超市对购进的肉菜等食用农产品,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如实记录供应商、种养殖基地、种养殖企业、销售者等供货者名称,农产品品种、产地等信息,做到来源可查。示范超市要积极推行“订单农业”农超对接”“厂超挂钩”和“基地+加工企业+超市”等采购模式,使蔬菜来自规模种植基地,生鲜肉来自合法屠宰企业。
 
  (九)示范超市要按照食用农产品经营过程规范的有关要求,强化肉菜销售过程质量安全管理,提高规范化水平。肉品、蔬菜进行预冷、分拣、包装的,超市要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保证肉菜等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倡导采用低温冷藏、冷冻柜销售肉菜。包装的食用农产品标识要符合相关要求,散装的食用农产品要注明名称、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销售有机食品、绿色食品、食用农产品基地直供等食用农产品应当公开承诺符合认证时的质量安全标准要求。
 
  (十)示范超市要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查工作机制,对肉菜等食用农产品种养殖、采摘、屠宰、包装、贮存、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进行风险分析,积极防控风险。示范超市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购进的肉菜等食用农产品进行检测,检测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没有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鼓励采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等国际组织或者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要进行公示。对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肉菜等食用农产品要停止销售并予以销毁。示范超市要认真受理和处置消费者投诉,梳理分析消费者反映的质量安全问题,完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十一)示范超市要在门店的显著位置和门户网站首页公开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活动的标准和承诺,设置意见箱或意见栏。设置公示牌公开肉菜产品供应商、产地种养殖企业以及种养殖过程质量安全管理记录等方面信息。
 
  附件2
 
  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创建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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