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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保健食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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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5-25 14:14:36  来源: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3914
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相关规定,自即日起开始启用调整后的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网上申报系统,现发布关于保健食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单位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2017年第21号
发布日期 2017-05-22 生效日期 2017-05-2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sdfda.gov.cn/art/2017/5/25/art_3543_164775.html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相关规定,自即日起开始启用调整后的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网上申报系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保健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其式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可向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人可通过登录www.sdfda.gov.cn→网上政务服务大厅→保健食品的方式提出许可申请,省局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要求组织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在《食品品种明细》中载明保健食品类别。
 
  三、未取得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保健食品生产者及拟取得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人(含持有旧版《食品生产许可证》拟取得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人),可按《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16号令)规定的核发程序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
 
  四、对于已取得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者申请增加保健食品类别的,按《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16号令)规定的变更程序申请办理。
 
  五、已持有保健食品《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生产者在取得载有保健食品类别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前,原《食品卫生许可证》在证书有效期内继续有效,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应在规定时限内根据上述第三条或第四条的情况提出相应的许可申请。
 
  六、对于持有《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一年期(临时)证(4年有效期尚未届满)到期换证的保健食品生产者,未取得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按核发程序申请,经书面审查、现场核查符合要求的,经许可机关批准准予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已取得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按变更程序申请,经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准予发放保健食品类别食品品种明细。
 
  七、关于许可证书有效期限。首次取得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证书有效期限为5年。已有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需要增加保健食品类别的,品种明细有效期限不得超过《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其中,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按原保健食品《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载明的保健食品类别有效期限,但不得超过《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八、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已印制的载明原保健食品《食品卫生许可证》证书编号的包装、标签,可自相应品种的保健食品审批之日起一年内使用,逾期不得使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使用原包装、标签生产的产品在保质期内可以继续销售。
 
  特此公告。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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