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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行为的通知》的通知(沪食药监餐饮〔2017〕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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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5-12 09:28:04  来源: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505
核心提示:上海市禁毒委员会向各区禁毒委、市禁毒委有关成员单位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行为的通知》(沪禁毒委[2017]8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通知》要求,不断强化属地责任,协调各方资源力量,严厉打击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含罂粟粉等各种罂粟加工品)行为。
发布单位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食药监餐饮〔2017〕100号
发布日期 2017-05-10 生效日期 2017-05-1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shanghai.gov.cn/nw2/nw2314/nw2319/nw12344/u26aw52372.html
各区市场监管局、市食药监局执法总队:
 
  近日,上海市禁毒委员会向各区禁毒委、市禁毒委有关成员单位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行为的通知》(沪禁毒委[2017]8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通知》要求,不断强化属地责任,协调各方资源力量,严厉打击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含罂粟粉等各种罂粟加工品)行为。
 
  各区市场监管局、市食药监局执法总队发现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粉)线索的,应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细则》(沪食药安办〔2016〕145号)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通报,并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抽样送检等调查工作。对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生产经营者及其责任人员应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沪食药监稽〔2016〕452号)的规定,及时将拟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生产经营者及相关责任人员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各区市场监管局每季度应向区禁毒办上报工作情况报表及相关材料,同时抄报市食药监局餐饮监管处邮箱:spjcc@smda.gov.cn。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5月10日
 地区: 上海 
 标签: 罂粟壳 餐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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