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延长食盐批发许可证证书和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有效期的通知(工信厅消费〔2015〕180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延长食盐批发许可证证书和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有效期的通知(工信厅消费〔2015〕180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5-05 13:42:48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浏览次数:4909
核心提示:根据《食盐专营办法》和《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请将经你们审核符合条件的食盐批发企业和食盐(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报我部(消费品工业司)备案(备案行函格式见附件1)。同时,请填报食盐批发企业和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信息备案表(见附件2)。
发布单位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文号 工信厅消费〔2015〕180号
发布日期 2015-12-23 生效日期 2015-12-2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盐业主管部门:
 
  经研究,现将食盐批发许可证和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有效期延长至2018年12月31日。
 
  根据《食盐专营办法》和《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请将经你们审核符合条件的食盐批发企业和食盐(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报我部(消费品工业司)备案(备案行函格式见附件1)。同时,请填报食盐批发企业和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信息备案表(见附件2)。
 
  如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信息有更改,需要重新印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请一并来函说明,由我部(消费品工业司)印制后邮寄。
 
  特此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5年12月23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3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15) 法规动态 (226)
法规解读 (2952)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66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