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盐业主管部门:
经研究,现将食盐批发许可证和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有效期延长至2018年12月31日。
根据《食盐专营办法》和《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请将经你们审核符合条件的食盐批发企业和食盐(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报我部(消费品工业司)备案(备案行函格式见附件1)。同时,请填报食盐批发企业和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信息备案表(见附件2)。
如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信息有更改,需要重新印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请一并来函说明,由我部(消费品工业司)印制后邮寄。
特此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