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沈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沈阳市2017年肉制品等重点食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沈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沈阳市2017年肉制品等重点食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4-25 15:36:16  来源:沈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175
核心提示:现将《沈阳市2017年肉制品等重点食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发布单位
沈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沈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7-04-19 生效日期 2017-04-1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shyfda.gov.cn/eap/85.news.detail?news_id=13219
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沈阳市2017年肉制品等重点食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4月19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沈阳市2017年肉制品等重点食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沈阳市肉制品等重点食品生产监管工作,提升沈阳市生产环节肉制品等重点食品产品质量,按照省局下发的《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2017年肉制品等重点食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辽食药监办生〔2017〕42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开展肉制品、白酒、食用植物油、饮用水等重点食品的专项整治工作。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进一步增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提高质量安全水平,促进产业发展,进一步提升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着力解决质量安全突出问题。
 
  1.肉制品。严把肉制品生产环境及卫生条件关,督促肉制品生产企业按照GB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组织生产;严厉打击采购加工病死、注水、注胶、来源不明的肉类,以及违反国家食药监总局《关于动物源性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兽药残留若干管理规定的公告》(2017年第17号)中的禁止性规定采购加工肉制品的违法犯罪行为,严查原料肉的进货验收情况;检查原料进货验收记录、生产过程记录、产品检验记录和出厂销售记录等是否齐全;严厉打击无生产许可证生产、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严重违法行为。
 
  2.白酒。严格检查规范白酒标签。企业要按照《食品安全法》、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10344-2005《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等标准规定,标注白酒标识。不准将液态法白酒、固液法白酒标注为固态法白酒。使用食用酒精勾调的白酒(液态法白酒),其配料表必须标注食用酒精、水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不得标注原料为高粱、小麦等。以固态法白酒(不低于30%)、食用酒精等勾调而成的白酒(固液法白酒),其配料表必须标注使用的液态法白酒或食用酒精等内容,不能仅标注为高粱、小麦等。不准虚假标注产品执行标准和配料表等强制标示内容,不准生产无标识、标识不全或标识信息不真实的白酒,不准生产标注“特供”、“专供”、“专用”、“特制”、“特需”等字样的白酒。
 
  检查企业各原辅料进货渠道是否正规,特别是使用的添加剂、香精等,原料进货验收是否到位,记录是否规范;检查企业生产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生产(含储存、包装等)全过程是否还存在使用塑料制品情况,发酵、勾调等重点环节记录是否符合规范、齐全;检查企业检验设备是否在检定有效期内,是否在使用状态,是否按规定开展出厂检验、记录是否规范;查阅企业原料进货记录、生产过程记录和产品出厂记录等是否齐全,检查原料投料、发酵、勾调和产出产品的逻辑关系是否合理。
 
  3.食用植物油。要对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原辅材料的采购进货验收记录、库房储存的原辅材料及食品添加剂进行逐一查验,对企业是否按标准组织生产、是否对关键质量控制点实施了严格的控制、工艺记录是否完整、食用植物油标签标识是否符合标识规定等内容进行严格检查。对今年以来原料、加工助剂、包材的采购量、库存量和产品库存量、销售量进行核查,核对产品产量与原辅料消耗量是否合理。严查企业是否存在掺杂棕榈油,使用工业氢氧化钠、香精勾兑,塑化剂超标等问题。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坚决依法查处,发现符合吊销许可证条件的坚决上报发证机关吊销其生产许可证,涉嫌违反《刑法》的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4.饮用水。严格审查生产企业水源、生产条件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检查原料进货验收记录、生产过程记录、产品检验记录和出厂销售记录等是否齐全。对不能持续满足生产许可条件、不能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必须依法责令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建议吊销生产许可证。建立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建立完善“黑名单”制度,运用信用惩戒机制,促进企业依法生产、诚信经营。
 
  重点检查生产场所和设备及工器具消毒设施,质量安全控制关键环节,生产记录制度落实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情况等。主要突出以下内容:一是生产饮用天然矿泉水的大桶水生产企业,应有相关管理部门的鉴定和批准开采的文件。二是灌装线必须采用自动化设备,严禁人工灌装和封盖。三是矿物质水添加矿物质必须采用自动化控制设备,严禁采用人工方法添加。四是严禁成品露天堆放或靠近热源。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五是不得使用以回收废旧塑料为原料制成的桶和盖。六是回收桶不得露天存放,桶盖严禁循环使用。七是从业人员必须符合卫生与健康相关要求。
 
  (二)进一步提升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检查,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企业要全部达到主体责任的基本标准。建立企业质量安全管理组织体系,推动企业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指导企业建立风险隐患自查制度、企业内部检验制度、向社会公开承诺制度和食品安全定期报告制度。组织企业全面完成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推动企业建设面向广大消费者的查询服务端口。推动大型企业实施HACCP等管理体系。
 
  (三)开展示范企业、示范店(点)建设。
 
  树立一批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有效落实主体责任的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典型,充分发挥典型的引导和示范作用。原则上每个区、县(市)至少树立2家示范企业、示范店(点),9月25日前上报市局食品生产监管处。
 
  三、组织实施
 
  (一)工作部署。2017年4月底前,市局印发工作方案,并结合食品风险分级监管工作、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食品安全召回等工作,对肉制品等重点食品生产监管工作进行部署。
 
  (二)企业自查
 
  时间:2017年5月1日至5月30日
 
  企业要在5月30日前,按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自查表》逐项进行自查,如实填写自查表,并将自查情况录入辽宁省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监管系统(企业端)(qyztls.mx5e.cn)。
 
  (三)专项检查
 
  时间:2017年6月1日至8月30日
 
  各区、县(市)局在企业自查基础上开展肉制品等重点食品生产企业检查工作。各单位要制定详细的检查计划,确定检查各企业的具体时间,并于6月1日前将检查计划上报市局食品生产监管处。
 
  各区、县(市)局要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完成检查工作。按照省局制定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日常监管表》,逐项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录入辽宁省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监管系统(监管端)(ztls.mx5e.cn)。
 
  (四)工作督查
 
  时间:2017年9月1日至9月15日
 
  市局食品生产监管处将组成督查组,对各区、县(市)局的检查工作和企业自查情况进行督查。重点督查肉制品等重点食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工作是否到位、检查的问题是否准确、问题分析评估是否科学及企业整改情况。
 
  (五)监督抽检
 
  时间:2017年全年
 
  加强监督抽检,实现企业年度抽检全覆盖,小作坊抽检达到20%以上。其中,市局上半年和下半年分别组织一次监督抽检。各区、县(市)局应积极争取同级财政资金,结合专项检查工作,适时开展辖区内重点产品的抽检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各区、县(市)局要以开展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活动为契机,结合地方实际,围绕突出问题,坚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一起抓,明确工作目标,加强领导和工作调度,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要进一步加强风险隐患排查。在专项整治的同时,要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大区域性、系统性问题和各类 “潜规则”的排查,要加大工作力度,实行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三)要充分调动食品生产者、广大群众及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食品质量安全治理工作的良好局面。
 
  (四)要做好工作情况报送和总结工作。各区、县(市)局要在每月25日前向市局食品生产监管处报告专项整治进展情况。9月25日前完成本地区专项整治评估总结工作,并向市局作出书面报告,电子版报送至syspsc@126.com。报告应采用数据、图片等方式,充分反映专项整治前后质量安全及社会满意度等方面的变化情况。
 
  联系人:荆斌      电  话:23242471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8)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2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