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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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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4-25 15:02:15  来源:环境保护部  浏览次数:5175
核心提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已于2016年3月30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原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同时废止。
发布单位
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
发布文号 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
发布日期 2016-06-14 生效日期 2016-08-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1-01-01
属性 规章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法规废止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 (部令 第15号)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已于2016年3月30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原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部长 陈吉宁
 
  发展改革委主任 徐绍史
 
  公安部部长 郭声琨
 
  2016年6月14日
 
  附件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三条  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分类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
 
  第四条  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废弃后属于危险废物。
 
  第五条  列入本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第六条  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的混合物,以及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废物的属性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第七条  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
 
  (一)废物类别,是在《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危险废物进行的分类。
 
  (二)行业来源,是指危险废物的产生行业。
 
  (三)废物代码,是指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8位数字。其中,第1-3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确定),第4-6位为危险废物顺序代码,第7-8位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
 
  (四)危险特性,包括腐蚀性(Corrosivity, C)、毒性(Toxicity, T)、易燃性(Ignitability, I)、反应性(Reactivity, R)和感染性(Infectivity, In)。
 
  第八条  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
 
  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应当根据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险特性确定所属废物类别,并按代码“900-000-××”(××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进行归类管理。
 
  经鉴别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第九条  本名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2008年6月6日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同时废止。
 
  附表: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地区: 中国 
 标签: 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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