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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 (部令 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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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11-27 17:48:16  来源:生态环境部  浏览次数:6758
核心提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已于2020年11月5日经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单位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部
发布文号 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5号
发布日期 2020-11-27 生效日期 2021-01-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5-01-01
属性 规章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已于2020年11月5日经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 黄润秋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 何立峰
 
  公安部部长 赵克志
 
  交通运输部部长 李小鹏
 
  国家卫生健康委主任 马晓伟
 
  2020年11月25日
 
 地区: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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