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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7年浙江省食用农产品市场电子追溯系统建设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浙食药监食通〔20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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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4-24 13:44:56  来源: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3687
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药总局令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浙江省食用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指导意见(试行)》(浙食药监规〔2015〕14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精神,为顺利完成全省200家农贸(批)市场电子化追溯系统建设任务,逐步完善从田头到餐桌的食用农产品全程管控体系,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 2017年浙江省食用农产品市场电子追溯系统建设工作方案(试行)。
发布单位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浙食药监食通〔2017〕1号
发布日期 2017-04-01 生效日期 2017-04-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zw.zjfda.gov.cn/info!new_detail.do?id=55869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推进食用农产品市场电子追溯系统建设纳入2017年度省政府对各市政府食品安全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为加快推进食用农产品市场电子追溯系统建设,省局制定了《2017年浙江省食用农产品市场电子追溯系统建设工作方案(试行)》,现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4月1日
 
   2017年浙江省食用农产品市场电子追溯系统建设工作方案(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药总局令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浙江省食用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指导意见(试行)》(浙食药监规〔2015〕14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精神,为顺利完成全省200家农贸(批)市场电子化追溯系统建设任务,逐步完善从田头到餐桌的食用农产品全程管控体系,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四个最严”要求,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总体部署,以保障民生为核心,以信息化追溯和信息互通共享为方向,加快推进食用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电子追溯系统建设,实现食用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不断提高我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工作目标
 
  按照“源头可溯、全程可控、风险可防、责任可究、公众可查”的基本要求,在全面推行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制度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各地开展的电子追溯模式,综合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现代通讯以及现代编码等信息技术,结合日益普及的电子支付手段,逐步建立融交易、支付、准入、检测、追溯与监管为一体的农贸(批)市场食用农产品电子追溯系统。至2017年底,全省建成电子追溯系统的农贸(批)市场达200家以上(各市任务分配表详见附件1)。
 
  三、工作任务
 
  (一)落实主体责任。一要落实市场举办者的主体责任。各地要督促市场举办者建立产品追溯制度,符合条件的市场要配备必要的电子追溯设施设备。创造条件扩大电子追溯系统覆盖面,逐步实现农贸(批)市场电子追溯系统建设全覆盖。二要落实市场经营者的主体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依法配合市场举办方开展追溯信息采集工作,并签订落实追溯工作责任书面协议。
 
  (二)突出工作重点。一要突出重点场所。把批发市场作为追溯系统建设的重点,原则上辖区内所有批发市场均应纳入电子追溯系统。二要突出重点品种。把肉类、禽类、水产品等高风险产品作为电子追溯的重点。鼓励农贸(批)市场与规模农场(养殖场)建立的追溯系统直接对接。
 
  (三)加强部门协作。加强与农业、林业、渔业等食用农产品源头监管部门的合作,创造条件与农业等部门开展食用农产品全程追溯系统对接,实现准入与准出的有效衔接。加强与商务等行业管理部门的合作,积极探索数据互通共享的途径和方式。
 
  (四)有效发挥作用。将电子追溯体系建设与快速检测体系建设相结合,实行电子追溯的市场应按省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农贸(批)市场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数据自动采集实时上传工作的通知》(浙食药监办发〔2016〕67号)要求实行检测数据仪器自动上传,通过快速检测及时筛查发现问题,依托电子追溯高效快速处置。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7年1-5月份)。
 
  开展农贸市场和农批市场调查摸底。重点对辖区农贸市场和农批市场个数、摊位数、经营户数、分布格局、经营场所面积,以及农批市场主要货源、客户群等情况进行细致排查,分门别类,建立档案,并掌握其动态。根据本地实际确定追溯工作模式,制订实施方案。
 
  (二)实施阶段(2017年6-10月份)。
 
  各地可先确定1-2家市场开展试点。在运行一段时间后,总结试点经验,逐步推进各类农贸(批)市场电子追溯系统建设。重点督促农贸(批)市场举办方、经营户加强对电子追溯系统软件和硬件设备的运用,确保保质按时完成阶段任务。
 
  (三)验收阶段(2017年11-12月份)。
 
  各市于11月前完成自查验收工作。省级将于2017年11月起,对各市农贸(批)市场食用农产品电子追溯系统建设工作进行抽查验收。适时召开经验交流会,总结提炼有益经验和典型做法,建立和完善农贸(批)市场食用农产品电子追溯体系建设长效工作机制,并推动全省各地数据互联互通。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该项工作列入省政府对各地市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责任,强化保障,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二)加强工作保障。各地要结合项目推进,强化食用农产品市场电子追溯系统建设项目整体安排和协调,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财政补助和政策支持。要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积极引导金融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相关科技企业等参与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拓展经费来源渠道,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三)加强统筹宣传。要将农贸(批)市场食用农产品电子追溯系统建设与“放心市场”建设、“食品安全市县”创建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借势借力,营造良好氛围。采取各种形式宣传食用农产品电子追溯体系的意义和效果,让单位食堂、餐饮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单位直至普通消费者认知、理解、支持并逐步转变理念,转变交易方式,正确引导消费。
 
  (四)加强督查考核。省局将把此项工作纳入重点督查内容,各地要建立相应的考核督查机制,加强日常督查,狠抓工作落实,有针对性地加强暗访检查,确保建设工作取得实效。
 
  请各市局在5月底前报送实施方案,6月底前填报本辖区实施农贸(批)市场食用农产品电子追溯系统建设工作单位名单(见附件2),并分别于6月底、9月底报送阶段性工作进展情况,9月底前同时报送本地1-2个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电子追溯系统的典型经验做法,11月20日前报送年度工作完成情况,内容包括食用农产品电子追溯系统建设中的新思路、新模式、新做法,自查验收情况,以及存在问题和建议意见。
 
  联系人:省局食品流通监管处陈燕波,联系电话:0571-81393597,电子邮箱:zjfdaltc@126.com。
 
     附件:1、2017年各市农贸(批)市场电子追溯系统建设任务分配表
 
  2、2017年农贸(批)市场电子追溯系统建设单位(市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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