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执行《江西省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管理办法(试行)》,规范小餐饮食品经营登记审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研究制定了《江西省小餐饮食品经营登记审查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餐饮服务食品监管处反馈。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4月19日
江西省小餐饮食品经营登记审查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小餐饮食品经营登记,根据《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江西省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对小餐饮食品经营登记申请的审查。
小餐饮食品经营登记申请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核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按小餐饮食品经营登记现场核查表实施,现场核查结果实行综合判定。
第三条 申请人不得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和《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
第四条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取得健康证明。患有国务院卫生计生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五条 小餐饮食品经营者应具有至少包含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食品安全自查、食品进货查验及贮存、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废弃物处置管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内容的保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还应具有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的制度内容。
第六条 具有与经营方式、食品品种及数量相适应的食品经营场所,地址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动物养殖场所、畜禽屠宰场、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
第七条 经营场所设置与食品经营项目、食品品种相应的切配加工、烹调、主食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等加工操作场所,以及食品贮存场所等。各场所设在室内。
经营场所内禁止设立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
第八条 加工操作场所食品加工处理流程布局合理,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第九条 用于盛放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和使用的工具、用具,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分开。
第十条 加工操作场所地面平整、易于清洗、防滑,并有排水系统。墙壁采用不易积垢、不透水、易清洗的材料制成,切配加工、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有1.5m以上的光滑、不吸水、易清洗的墙裙。与外界相通的门、窗完整,能有效通风、防尘、防蝇、防鼠和防虫。天花板平整,无破损、无脱落。
第十一条 设置食品原料清洗水池或容器,保障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原料分开清洗。各类水池和容器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用具的清洗、存放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操作过程。
第十二条 配备能正常运转的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或容器满足需要,与食品原料等清洗水池或容器分开,不交叉污染。各类水池或容器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标记明显,结构密闭并易于清洁。
提倡使用热力消毒等物理消毒方式对餐用具消毒。
第十三条 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应无毒、无害,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第十四条 烹调场所配置排风和附有油烟过滤的排气装置。排气口装有金属隔栅或网罩,过滤器便于清洗和更换。
第十五条 用水采用城市管网自来水,或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第十六条 加工操作场所设置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带盖容器。
第十七条 食品贮存场所设置食品存放架,保证食品隔墙、离地、通风、防潮,与非食品分开贮存。
第十八条 冷藏、冷冻柜(库)数量和结构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
第十九条 加工操作场所与就餐场所有效隔(分)开,就餐场所设有保持空气流通的通风、换气设施或设备。
第二十条 设置厕所的,设有独立对户外排气扇,厕所出口附近设置洗手、消毒设施。
厕所不设在加工操作场所内。
第二十一条 申请现场制作冷食类食品的,还应当设立相应的制作专间。专间要求:
(一)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食品传递窗为开闭式,其他窗封闭。专间墙裙铺设到顶。专间门能够自动关闭。
(二)专间内设有独立的空调设施、工具清洗消毒设施、专用冷藏设施和空气消毒设施。专间内的废弃物容器盖子为非手动开启式。
(三)专间入口处设置独立的洗手、消毒、更衣设施。
(四)专间内水龙头为非手触动式,需要直接接触成品的用水,应有煮沸或净化设施。
冷食类食品中仅制作蔬果拼盘,或仅简单拆封、摆盘、调制调味的可设置专用操作场所。
第二十二条 申请现场制作糕点类食品(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的,还应设置相应的专用操作场所或操作专间。专用操作场所要求:
(一)场所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墙裙铺设到顶。
(二)设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和专用冷藏设施。
(三)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设施。
(四)需要直接接触成品的用水,应有煮沸或净化设施。
第二十三条 小餐饮食品经营登记现场核查表和判定标准由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规范制定具体的审查细则。鼓励有条件的设区市制定严于本规范的审查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由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