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进一步提升食品药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下同)安全监管效能,建立完善科学规范、权责高效的监管工作机制,确保 “四有两责”落实到位,根据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结合通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格化监管,是指按照行政区域和监管业态分布情况划分形成的边界清晰、规模适当的管理区域,由网格责任人承担对本级网格内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网格设置及职责
第三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权责一致、责任到人”的原则,将全市划分为市、旗、镇、村四级网格,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覆盖、无盲区的食品药品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
第四条 根据职能职责和事权划分,合理确定各级监管网格责任。
1、以全市所辖区域为一级网格,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总责,按照部门工作职责、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和内部机构设置明确细化监管责任。具体负责督促、指导全市各级监管网格的建立和运行;负责对全市各级监管网格的运行情况进行督查考核;负责对全市规模以上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随机抽查,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查处重大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2、以各旗县市区、开发区为二级网格,各旗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发区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执法支队负直接责任,根据辖区面积、产业分布和人员配置等情况,按网格层级明确细化监管责任。具体负责本级监管网格的建立和运行;负责对辖区内各监管网格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负责对由本级承担监管责任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日常监管,查处辖区内各种违反食品药品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确保实现监管工作全覆盖、无死角、无盲区。
3、以苏木乡镇、街道为三级网格,各苏木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所、旗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执法大队负具体责任。具体负责本级监管网格的建立和运行;负责对协管员进行培训、考核,负责对由本级承担监管责任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日常监督和巡查。
4、以嘎查村、社区为网底建立四级网格,各嘎查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负社会监督责任,聘任一名协管员负责对辖区内的食品药品相关企业开展协助执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政策法规宣传等工作,建立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台账,填报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数据等相关信息。
第三章 管理运行
第五条 网格化监管体系实行“五定”管理。各级网格要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定奖惩,做到网格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目标任务具体,并进行公开公示。
第六条 各级网格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网格内所有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消费使用单位依法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第七条 各级网格监管人员要严格按照食品、药品有关法律法规、管理规范开展监管工作,统一执法标准,规范执法行为,监督生产经营企业严格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主体责任。
网格监管人员要按照食品药品各环节日常检查标准开展监督检查工作,认真填写《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和各类日常监管巡查记录,必要时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对立案或即时处罚的要按时限要求制作法律文书,并将日常监管巡查记录及时归档,确保监督检查网格化、规范化、格式化、痕迹化。
第八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对负责监管的网格内所有食品药品企业建立监管档案,按照一企(户)一档,对每个企业的日常监管情况、违法违规情况、问题处理情况、整改和复查情况全程留有痕迹并公示。
第九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以问题为导向,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做到心中有数、处置及时、防控有效,使网格内监管重点更加突出、力量更加集中、效果更加明显。
第十条 推进网格信息化建设。将网格化监管融入智慧食药监信息化平台,逐步实现日常监督巡查、检验检测、稽查执法、行政审批、决策支持、应急指挥、内部管理等信息共享,促进监管工作科学化、精准化、智能化,全面提升监管效能。
第十一条 各级食药安办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加强与食药安委成员单位协作配合,健全完善协作机制,实现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链条的紧密衔接。要以问题为导向,积极组织开展部门联合行动,共同治理影响食品药品安全的突出问题,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监管合力。
第十二条 各级监管网格责任主体要把保障食品药品安全与实行群防群治结合起来,深入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组织相关从业人员开展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落实投诉举报奖励制度,促进全社会广泛参与,不断提高食品药品安全综合治理能力。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十三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明确和固定网格化管理的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细化工作方案,把网格化管理工作纳入业务工作目标管理,建立实行考核评价机制。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制定网格化监管考核细则,对全市监管网格实行层级监督,重点对网格划分、网格人员落实、责任落实、日常监管、监督巡查、隐患排查等情况进行督查,建立完善网格责任倒查和追究制度,强化追责问责,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
第十四条 各级监管网格责任主体要严格落实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普查建档、日常监督巡查、隐患排查整改和信息报告、联合执法、宣传培训等制度。
第十五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制作并在醒目位置公示行政区域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分布图、监管责任分解图,细化行政区域网格化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网格监管人员在巡查、检查过程中不得干扰企业、单位或个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严禁无法定依据处罚、收费,严禁不出具有效票据收费、罚款和扣押物品,严禁索要、收受监管对象的钱物,严禁接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及各种消费娱乐活动。
第十七条 网格监管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