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绥中、昌图县市场监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总局《关于保健食品命名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43号,以下简称《公告》)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保健食品命名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局要督促辖区内保健食品企业严格执行《公告》要求,自2016年5月1日起,保健食品名称中不得含有表述产品功能的相关文字,包括不得含有已经批准的如增强免疫力、辅助降血脂等特定保健功能的文字,不得含有误导消费者内容的文字。
二、对已批准的名称中含有与保健功能近似、谐音和暗示功效等内容的命名,待总局另行规定。
三、产品名称经批准变更后,生产企业可以在新产品名称后标注原产品名称,原产品名称字体不得大于新产品名称所用字体的1/2,字号不得大于5号字。生产产品销售至保质期结束,保质期标识不得超过原产品规定的保质期。2017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不得标注原产品名称。
请各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按照《公告》要求,认真做好保健食品名称和产品标签变更事宜。同时,严格按照《公告》有关规定,加强市场销售保健食品的监管。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