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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宣传贯彻《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的通知(辽食药监法发〔2017〕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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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3-31 14:34:10  来源: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789
核心提示:《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6年11月11日经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条例》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现发布关于宣传贯彻《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的通知。
发布单位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辽食药监法发〔2017〕14号
发布日期 2017-02-08 生效日期 2017-02-0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lnfda.gov.cn/CL1504/41550.html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
 
  《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6年11月11日经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条例》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宣贯《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是依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制定的重在加强“三小”监管的一部地方性法规,是全面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和完善食品安全防控体系的法治保障。各级食药监管部门要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依法治国的高度,进一步理清监管责任,完善相关制度,堵塞监管漏洞,加强宣传普及,使《条例》服务监管,深入人心,共同营造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良好局面。
 
  二、强化宣贯《条例》的重点
 
  宣传贯彻《条例》,要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结合“七五”普法,重点宣贯以下内容:
 
  (一)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主要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对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的总要求,履行依法取得许可(登记备案)、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禁止、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追溯体系建立等具体义务。
 
  (二)实施科学严格监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实行许可制度管理,食品摊贩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管理。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实行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管理。合理制定并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计划,定期汇总、分析、公布抽样检验结果,对区域性、行业性、系统性的重大食品安全问题,进行集中整治。
 
  (三)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主要包括强化食品行业协会承担行业自律责任,督促会员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强化新闻媒体的公益宣传、舆论监督。鼓励志愿者组织协助、参与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社会监督等活动。健全举报奖励制度,畅通举报渠道等。
 
  (四)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主要包括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条例》禁止性规定或不履行条例规定等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强化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严惩重处违法犯罪行为。
 
  三、加强《条例》宣传培训
 
  宣传普及《条例》是贯彻实施好《条例》的前提和基础,各级食药监管部门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宣传培训活动,确保《条例》应知尽知,家喻户晓。
 
  (一)面向从业人员开展宣传培训。要以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三小”经营业主为重点开展宣传培训,使从业人员全面了解食品生产经营要求和法定义务,强化食品安全责任意识,推进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的落实。
 
  (二)面向执法人员开展宣传培训。领导干部要做好《条例》宣贯的组织者、推动者,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尤其是基层一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使其熟练掌握条文内容,准确把握条文内涵,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执法。
 
  (三)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宣传培训。广泛开展《条例》“六进”活动,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放宣传资料、开辟宣传专栏等形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和网站、微信等新媒体,把宣传《条例》与普及食品安全常识结合起来,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四、狠抓《条例》贯彻落实
 
  食品安全是重大民生问题。各级食药监管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强化日常监管,狠抓《条例》贯彻落实,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一)加强沟通协调。各级食药监管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主动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健全完善执法联动和信息共享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增强监管效能。
 
  (二)加强“三小”监管。各级食药监管部门要全面掌握辖区“三小”数量和生产经营情况,做好宣传引导和准备工作,确保“三小”许可或登记备案管理工作得到顺利实施。
 
  (三)建立配套制度。省、市局要根据《条例》授权和规定,尽快制定《条例》的配套制度、证书式样、禁止目录等,及时向社会公布,确保《条例》实施后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四)开展隐患排查。各级食药监管部门要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对照《条例》有关规定开展食品安全自查,以重点区域、重点品种、重点案件线索为突破口,切实解决监管薄弱问题,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五、具体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各级食药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把《条例》的宣贯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食品安全工作和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任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宣贯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责任,加强督导。各级食药监管部门要明确2017年宣贯《条例》的工作目标,明确责任,落实分工,有序组织辖区内宣贯工作的开展,并对下级宣贯工作开展指导和督查。
 
  (三)强化考核,确保落实。市级食药监管部门在2月底前报送宣贯《条例》的实施方案(电子版报送至邮箱2386152003@qq.com),可随时报送宣贯《条例》好的经验和做法,省局将把各市宣贯实施情况纳入考核指标。
 
  联系人:高峰
 
  联系电话:024-31607023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2月8日
 地区: 辽宁 
 标签: 食品安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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