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省局关于继续开展打击保健食品非法会销专项行动的通知(黑食药监规〔2017〕8号)

省局关于继续开展打击保健食品非法会销专项行动的通知(黑食药监规〔2017〕8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3-22 01:34:45  来源: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968
核心提示:省局连续两年组织开展了打击保健食品非法会销专项行动,促进了保健食品经营秩序的进一步好转,提升了公众安全消费意识和辨别能力,专项行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为进一步巩固专项行动成果,持续打击通过会议讲座、赠送产品、免费体验等欺诈手段,非法宣传销售保健食品的违法行为,不断规范保健食品市场经营秩序,省局决定今年继续组织开展打击保健食品非法会销专项行动。
发布单位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黑食药监规〔2017〕8号
发布日期 2017-03-20 生效日期 2017-03-2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hljfda.gov.cn/bjsp/10747.jhtml
各市(地)、绥芬河市、抚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015至2016年,省局连续两年组织开展了打击保健食品非法会销专项行动,促进了保健食品经营秩序的进一步好转,提升了公众安全消费意识和辨别能力,专项行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为进一步巩固专项行动成果,持续打击通过会议讲座、赠送产品、免费体验等欺诈手段,非法宣传销售保健食品的违法行为,不断规范保健食品市场经营秩序,省局决定今年继续组织开展打击保健食品非法会销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日常监管,规范经营行为
 
  各市(地)要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和《黑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销售类)审查细则(试行)》等规章和文件要求,督促辖区内保健食品经营者及时办理含有保健食品经营项目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并严格落实专区(或专柜)明示销售的规定。保健食品经营者在许可的经营场所内宣传推介保健食品的,其宣传内容必须与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保持一致,并向参会者出示所宣传产品的保健食品注册证书(含技术要求、产品说明书等)、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生产或经营许可等证明文件。
 
  二、加强会销监管,规范宣传行为
 
  各市(地)要按照《黑龙江省打击保健食品非法会销专项行动工作方案》(黑食药监保化〔2015〕153号)、《省局关于开展打击保健食品非法会销专项行动“回头看”的通知》(黑食药监保化〔2016〕104号)的要求,在前两年专项整治的基础上,组织人员加大对宾馆、酒店、社区培训室等经营场所外保健食品宣传推介活动的监管力度,全面排查,不留死角,发现现场销售保健食品的,要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同时,要积极做好新修订的《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宣贯工作。5月1日以后,对未取得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未告知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擅自举办保健食品宣传推介活动的,要依据《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加强部门协调,实现合力共治
 
  各市(地)要加强与公安、工商、社区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及时互通信息,深挖案源线索,做到部门联动,联合打击。及时曝光保健食品非法会销行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处理。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正面宣传力度,采取在相关公共场所张贴标语、设立宣传栏等方式,强化科普宣传,开展消费警示,还原保健食品真实功效,引导广大消费者科学、合理食用保健食品。
 
  四、精心安排部署,认真抓好落实
 
  各市(地)要高度重视,精心部署,切实抓好落实。要将打击保健食品非法会销专项行动纳入全年监管重点,持之以恒,常抓不懈。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明确监管目标,细化监管责任,健全监管机制,打防结合,落实好监管措施。同时要指导区、县落实好打击保健食品非法会销专项行动,并做好督导检查工作,确保专项工作落实到位。
 
  请各市(地)局分别于6月10日、10月10前将专项行动阶段性总结报省局保化处。
 
  联系人:李密,电话:0451-88313013。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3月20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35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39742) 法规动态 (85)
法规解读 (2623) 其他法规 (50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73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