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河北省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3-03 16:10:44  来源: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浏览次数:4559
核心提示:《河北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已于2016年10月21日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河北省质量奖评审委员会
河北省质量奖评审委员会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6-10-25 生效日期 2016-10-2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hebqts.gov.cn/zjdt/tzgg/2016-10-27/4383.html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质量与名牌战略工作机构,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直有关部门,有关行业协会:
 
  《河北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已于2016年10月21日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质量奖评审委员会
 
  2016年10月25日
 

  河北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做好河北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和管理工作,规范评审程序,不断提高评审质量,依据《河北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评审依据及标准
 
  (一)评审依据
 
  《河北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冀政字〔2016〕56号)。
 
  (二)评审标准
 
  1.《河北省政府质量奖组织奖评价标准(2016年版)》;
 
  2.《河北省政府质量奖个人奖评价标准(2016年版)》;
 
  以上文件或标准如有新的版本,则以最新版本为依据。
 
  二、评审程序
 
  河北省政府质量奖设组织奖和个人奖,并设河北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含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提名奖”),作为“省政府质量奖”附属奖项。其评审程序如下:
 
  (一)发布通知公告
 
  河北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评办”)向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政府质量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省有关部门、省有关行业协会发出组织申报通知,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申报公告。
 
  (二)申报推荐
 
  1.申报原则。申报河北省政府质量奖遵循公开、申请自愿和推荐相结合原则。申报及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
 
  2.申报范围。
 
  组织奖申报范围为: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从事合法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的单位和京津产业转移入冀企业(以下统称组织),凡符合申报基本条件的均可申报。鼓励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节能环保产业、现代农业和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旅游、医疗保健、教育等现代服务业的龙头骨干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性强的中小企业积极申报。
 
  个人奖申报范围为:河北省内从事质量工作的自然人,包括在企业、政府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团体、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等从事质量管理、质量教育和培训、质量科研、质量宣传等方面工作的人员。鼓励为我省产业和行业技术水平提高、技术创新、质量水平的提升做出突出贡献的一线技术工人和工程技术人员积极申报。
 
  3.申报基本条件。申报组织、申报个人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河北省政府质量奖组织奖:
 
  (1)依法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从事合法生产经营5年以上,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2)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
 
  (3)质量管理体系健全且运行有效,树立了追求卓越的理念,质量管理制度、方法、模式具有行业特色、本组织特点;
 
  (4)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技术创新、标准创新、品牌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在质量水平、技术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经济和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达到国内企业领先水平或先进水平;
 
  (5)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产品、工程、服务在近3年各级质量监督抽查(检查)及出口商品检验中全部合格及无重大投诉,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等级为B级以上(含)或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二级以上(含),近5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质量、安全及环保事故。
 
  河北省政府质量奖个人奖:
 
  (1)遵纪守法,遵循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行为符合道德规范,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5年以上,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2)具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质量管理理念、方法,有突出、明显的创新点,对提高所在单位或行业、领域质量水平和经营管理绩效做出突出贡献。或长期从事质量管理理论研究,研究成果在国内外具有较大影响。或在本职岗位创新运用质量管理理论和方法,在相关领域应用并取得较好效果,管理实践或在本职岗位创新运用质量管理工具,研究成果已在相关领域应用并取得较好效果,实践成果可推广应用。或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积极有效推进质量提升,不断创新工作举措,为促进行业、区域又好又快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3)个人为所属组织负责人的,所属组织安全生产诚信等级为B级以上(含)或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二级以上(含),近5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质量、安全及环保事故。
 
  4.申报渠道。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可向以下单位提交申报材料:
 
  (1)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质量工作行政主管部门;
 
  (2)省直相关主管部门;
 
  (3)省级相关行业协会。
 
  5.组织推荐。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质量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直相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单位,负责组织本辖区或本行业所管理、服务的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申报省政府质量奖,并对其提交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实,签署推荐意见后,向省质评办推荐。对已获得市级政府质量奖的申报组织或个人,可优先推荐。
 
  (三)形式审查
 
  1.省质评办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从主体资格、申报渠道、申报程序、申报材料内容规范等方面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2.确定符合申报形式审查要求的组织、个人名单;
 
  3.向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组织、个人反馈有关情况。
 
  (四)第三方评价
 
  1.材料评审
 
  (1)省质评办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根据申报组织所属行业及申报个人身份类型等实际情况,从评审专家库中遴选评审专家,组成若干个材料评审组进行评审。
 
  (2)评审专家组依据《河北省政府质量奖组织奖评价标准(2016年版)》、《河北省政府质量奖个人奖评价标准(2016年版)》进行评审。对申报组织的评价包括7个部分,总分为1000分。其中,领导110分,战略90分,顾客与市场90分,资源130分,过程管理100分,测量、分析与改进80分,结果400分。对申报个人的评价包括2个部分,总分100分。其中,个人质量工作业绩80分,公众满意度20分。对申报个人的评价分为高层管理者、中层管理者、一线员工及其他人员等4类。其他人员包括:政府公务人员、事业单位、军工、检测、科研、院校、第三方、专家、学者、社团组织人员、市民、居民等。
 
  (3)各评审组依据省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和申报材料,进行量化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和申报组织及个人的材料评审得分。
 
  (4)凡材料评审得分达到500分以上的申报组织和得分达到70分以上(不含公众满意度测评得分)的申报个人可进入现场评审阶段。第三方评价机构汇总各评审组的评审报告和材料评审打分结果,将符合进入现场评审条件的申报组织和个人名单提交省质评办。
 
  (5)省质评办将第三方评价机构提交的符合进入现场评审条件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名单呈报河北省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质评委”)主任审批。
 
  (6)省质评办负责通知经省质评委主任批准的进入现场评审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做好进入现场评审的有关工作;向未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和个人书面反馈材料评审情况,提出改进意见。
 
  2.现场评审
 
  (1)省质评办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根据进入现场评审程序的申报组织及个人所属行业、身份类型等实际情况,从评审专家库中遴选评审专家,组成若干个现场评审组并确定评审组组长。
 
  (2)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现场评审前,各评审组依据省政府质量奖评价标准(2016年版),编制现场评审计划。
 
  组织奖的现场评审工作主要包括:召开首次会议、现场核查、分组评审、分层次座谈、与主要负责人交换评审意见、召开末次会议等。须按组织奖评价标准逐条进行量化评分,并形成本评审组对申报单位的现场评审报告;
 
  个人奖的现场评审工作主要包括:召开首次会议、候选人汇报、召开座谈会、核实业绩、与候选人交流座谈等。须按个人奖评价标准逐条进行量化评分,并形成本评审组对申报个人的现场评审报告。
 
  (3)现场评审结束后,由评审组组长召集全组评审员,结合在行业、地区树立标杆的需要,提出本评审组现场评审意见,于本组现场评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第三方评价机构提交现场评审报告、相关评审记录、现场评审意见及现场评审得分。
 
  (4)第三方评价机构汇总各评审组提交的现场评审报告等相关材料,于现场评审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汇总情况及评审相关材料提交省质评办。
 
  (五)业绩公示及公众满意度测评
 
  1.省质评办在省级主要媒体、网站上公布经省质评委主任批准的进入现场评审单位名单及其主要业绩,征求社会意见。公布进入现场评审的个人名单及主要事迹,并通过网络投票等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对其进行公众满意度测评。
 
  2.省质评办依据申报个人公众满意度测评得票数量计算其公众满意度测评得分。
 
  (六)综合评价
 
  1.省质评办依据业绩公示及公众满意度测评阶段的评审得分结果和第三方评价机构提交的材料评审及现场评审阶段得分结果等情况,汇总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和个人的最终得分。
 
  2.申报组织最终得分包括:材料评审得分(占30%)、现场评审得分(占70%)和加分。其中,对近5年内曾获得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中国驰名商标或获得国家相关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质量方面奖励至少一项的组织,在其综合得分的基础上加10分。
 
  3.申报个人最终得分包括:材料评审得分(占30%)、现场评审得分(占70%)、公众满意度测评得分和加分。其中,对近5年内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 <http://baike.baidu.com/view/464243.htm>等奖励至少一项的人员,在其综合得分的基础上加2分。
 
  4.省质评办根据省政府质量奖申报组织和个人的数量、被评审组织和个人最终得分、业绩公示等情况,形成综合评审工作报告,提出年度省政府质量奖和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以下简称“提名奖”)授奖建议名单,提交省质评委研究审议。其中,省政府质量奖授奖数量为组织和个人各不超过10个,提名奖授奖数量为组织和个人各不超过20个。提出授奖建议名单的原则为:
 
  (1)被评审组织最终得分在550分以上,被评审个人最终得分在85分以上,按照最终得分从高到低排序,依次选定10家及以内的组织和10名及以内的个人(不包括复评组织和个人),列入授奖建议名单。
 
  (2)未列入授奖建议名单的组织和个人,在材料评审阶段,得分在450分以上的申报组织和65分以上的申报个人,按照得分从高到低排序,依次选定20家及以内的组织和20名及以内的个人,列入提名奖授奖建议名单。
 
  (七)评审委员会审议
 
  1.由省质评委主任主持召开省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会议,审议确定年度省政府质量奖授奖建议名单。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须超过省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省质量奖评审委员会采用投票方式,对年度省政府质量奖授奖建议名单进行表决,年度省政府质量奖拟授奖单位和个人须获得出席会议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赞成票。
 
  (八)社会公示
 
  1.省质评办负责在省级报刊、网站等媒体对省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年度省政府质量奖拟授奖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2.省质评办负责受理公示期间的意见反映,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及时组织调查核实,经核查属实的,形成核查报告呈报省质评委主任,由省质评委主任确定以会议或发函方式,征求省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各位成员的审查意见。
 
  (九)审查报批
 
  省质评办将公示无异议的年度省政府质量奖拟授奖组织和个人名单,报请省政府审批。
 
  (十)表彰奖励
 
  经省政府批准后,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称号的组织和个人,由省政府发布表彰决定,并为获奖组织(个人)颁发证书、奖牌(奖杯)和奖金。获得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由省质评委予以表彰,并为获奖组织(个人)颁发证书、奖牌(奖杯)。
 
  三、监督管理
 
  (一)评审监督
 
  省质评办负责协调监察部门,对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调查核实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向省质评委提出处理意见或直接作出处理。
 
  (二)获奖组织和个人的监督
 
  1.获奖组织和个人应积极履行宣传、交流、推广其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和成果的责任和义务,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并不断推进质量创新、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创造更具特色的质量管理新方法、新经验,为提升全省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做出表率。
 
  2.省质评办负责开展对获奖组织的定期巡访工作,及时了解获奖组织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改进提升。
 
  3.获奖组织获奖后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省质评办核实相关情况后报省质评委审议同意,撤销其所获奖项,并向社会通报,且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省政府质量奖。
 
  四、附则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河北省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原《河北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地区: 河北 
 标签: 质量奖 细则 评审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37)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16)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2)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7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7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