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元旦春节期间食品药品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2016〕170号)

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元旦春节期间食品药品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2016〕170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6-12-22 11:49:50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浏览次数:1522
核心提示:为做好2017年元旦、春节(以下简称“两节”)期间的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维护欢乐、祥和、平安的节日气氛,现发布关于做好2017年元旦春节期间食品药品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2016〕170号
发布日期 2016-12-19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做好2017年元旦、春节(以下简称“两节”)期间的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维护欢乐、祥和、平安的节日气氛,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节前和节日期间食品监督检查
 
  (一)加强重点品种和重点区域食品安全监管。针对“两节”期间消费特点,以米面粮油、肉制品、水产品、乳制品、酒类、保健食品、饮料、调味品等为重点品种,以集贸市场、商场超市、旅游景区、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等为重点区域,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抽检力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排查和食品安全隐患综合治理,深入开展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治理和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严防不合格食品流向餐桌。
 
  (二)加强节日热销食品、民俗特色食品和节日餐饮服务监督检查。重点开展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食品展销会、庙会、农家乐等场所的节日热销食品和民俗特色食品的监督检查,加强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学校食堂、连锁餐饮企业、旅游定点接待单位、农家乐、年夜饭供餐单位等重点单位的节日餐饮服务监督检查,严格落实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强化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规范食品加工行为,严防食物中毒的发生。
 
  (三)加强保健食品监督检查。要以日常监管和抽检监测中发现的问题较多、风险度高的品种为重点,对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广告虚假夸大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不合格产品。同时,做好“两节”期间保健食品消费提示宣传推广,指导消费者科学、合理选购保健食品。
 
  二、加强节前和节日期间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检查
 
  (一)突出重点区域、重点产品,加强药品、医疗器械流通监管。以旅游景区、车站、码头、城乡结合部、农村为重点区域,在药品日常监管基础上,强化对药品购进渠道、冷链管理等药品质量安全风险点进行重点检查,着力加强对药品流通、使用环节主渠道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销售非法回收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防止假冒伪劣药品流入市场和特殊药品从药用渠道流失;进一步强化重点区域医疗器械零售企业的监督检查。按照现行互联网销售监管要求,做好“两节”期间网络药品、医疗器械销售的监管工作。
 
  (二)加强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要对药品不良事件聚集性信号和医疗器械严重不良事件进行实时监测。加强对隐形眼镜、避孕套等风险性高、关注度高、量大面广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坚持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理,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把问题消灭在萌芽阶段,坚决防范和有效杜绝群体性危害事件的发生。
 
  三、切实防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发生
 
  (一)加大打击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惩重处。加大食品药品制假售假、“两超一非”等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对问题企业和商品立即采取责令停止经营、下架等行政强制措施,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畅通“12331”投诉举报渠道,鼓励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维护合法权益。
 
  (二)深入开展“两节”宣传引导。利用年货市场、农村大集、民俗活动等“两节”特色场所以及网站、微信等互联网渠道,利用广大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深入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宣教,提高公众食品药品安全意识。适时发布节日食品药品安全消费警示,及时公布不合格产品信息,引导科学合理消费。
 
  四、加强应急值守,妥善应对突发事件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危机意识和服务意识,针对日常工作中的薄弱环节、突出问题,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做好分析、排查、预防和监督等工作。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妥善应对处置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密切关注食品药品安全舆情动态,及时核实、研判、回应公众重点关注热点问题,营造良好的节日氛围。
 
  请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两节”期间值班安排分别于2016年12月29日、2017年1月20日前报总局值班室。
 
  总局值班电话:010-68316825,传真:010-68310909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12月19日
 地区: 中国 
 标签: 饮食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0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21)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884)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83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