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6部门关于开展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联合督查工作的通知(食安办〔2016〕26号)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6部门关于开展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联合督查工作的通知(食安办〔2016〕26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6-12-06 08:15:11  来源:教育部  浏览次数:2771
核心提示:为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要求,督促各地进一步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食安办〔2016〕12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健全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学生饮食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6部门决定组织开展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联合督查。
发布单位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 食安办〔2016〕26号
发布日期 2016-12-01 生效日期 2016-12-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安全办、综治办、教育厅(委)、公安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市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安全办、综治办、教育局、公安局、建设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要求,督促各地进一步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食安办〔2016〕12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健全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学生饮食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6部门决定组织开展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联合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时间
 
  督查时间为2016年12月。
 
  (一)自查阶段。2016年12月10日前。各地按照《意见》规定,结合本通知要求,对照《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工作自查表》(见附件),进行部门内部自查和多部门联合检查,形成自查报告。
 
  (二)督查阶段。2016年12月底前。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6部门对部分省(区、市)落实《意见》要求情况进行联合督查。
 
  二、督查地区
 
  重点为2016年发生过学校食物中毒、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事件的地区。
 
  三、督查内容
 
  从《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工作自查表》中随机抽取部分内容进行督查。重点督查完善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加强综合治理、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加强工作统筹、加强考核督导、加强组织领导和社会监督等情况及规范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严惩违法使用工业明胶等其他需要检查的工作。
 
  四、督查方式
 
  在各地全面开展部门内部自查和多部门联合检查的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采取查阅资料、明查暗访、听取汇报和座谈交流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地落实《意见》要求情况进行联合督查。
 
  (一)查阅资料。查阅各部门落实《意见》要求的文件资料,包括管理制度、专项通知、会议纪要等。
 
  (二)明查暗访。以2016年发生过学校食物中毒、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事件的地区和学校为重点,对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明查暗访。
 
  (三)听取汇报。了解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总体情况、风险隐患及薄弱环节,听取有关意见建议。
 
  (四)座谈交流。督查结束后,向省级食品安全办等部门集中反馈督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五、督查人员
 
  督查组分别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办、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的司局领导带队,相关部门人员为成员。
 
  六、督查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坚持问题导向,按照联合督查的内容和重点,认真开展自查,切实消除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安全办于12月10日前,将自查报告报送至国务院食品安全办(传真:010-88375603),内容包括已开展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下一步工作等。
 
  (二)具体督查时间和地点由各督查组另行通知。相关省(区、市)要做好督查配合工作。
 
  (三)督查工作要严肃工作纪律,轻车简从,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四)督查结果将作为2016年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和2016年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评的重要参考。
 
  联系人:刘雄斌、马朝辉
 
  联系电话:010-88331196、88331111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     中央综治办
 
  教 育 部      公 安 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6年12月1日
 地区: 中国 
 标签: 饮食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02)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17)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88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2.85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