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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国产保健食品生产销售情况核实的通知(云食药监保〔2016〕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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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6-10-13 09:27:22  来源: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207
核心提示: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22号)第三十四条第四条关于申请延续国产保健食品注册的企业,需提交“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实的注册证书有效期内保健食品的生产销售情况”的要求,现将我省办理国产保健食品生产销售情况核实的工作流程及要求明确如下:
发布单位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云食药监保〔2016〕74号
发布日期 2016-10-08 生效日期 2016-10-0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yp.yn.gov.cn/Websitemgr/newsview.aspx?ID=89f8ba52-3278-4293-a843-68deec5d0095

各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22号)第三十四条第四条关于申请延续国产保健食品注册的企业,需提交“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实的注册证书有效期内保健食品的生产销售情况”的要求,现将我省办理国产保健食品生产销售情况核实的工作流程及要求明确如下:

 

  一、申请延续国产保健食品注册的企业,应在保健食品注册证书到期前7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注册核实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接到企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企业生产销售情况的核实,填写《国产保健食品有效期内生产销售情况表》并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接到《国产保健食品有效期内生产销售情况表》及相关申报资料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核实报告,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四、请各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时将此通知要求传达到行政区域内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人,扎实做好相关工作。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10月8日
 

   附件:1.申报资料目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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