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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浦东新区内试点施行小餐饮店备案和监督管理的通知(沪食药监法〔2016〕3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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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6-10-09 16:25:55  来源: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3399
核心提示:自2016年4月1日起,在你区试点施行小餐饮店备案和监督管理,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总结,为全市范围内推进小餐饮店审批改备案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对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反馈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餐饮处。
发布单位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食药监法〔2016〕313号
发布日期 2016-03-30 生效日期 2016-04-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18-04-01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shfda.gov.cn/gb/node2/yjj/xxgk/zfxxgk/zxxxgk/sp/u1ai50399.html
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222号)精神和《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要求,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研究制定了《上海市浦东新区内小餐饮店备案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自2016年4月1日起,在你区试点施行小餐饮店备案和监督管理,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总结,为全市范围内推进小餐饮店审批改备案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对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反馈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餐饮处。
 
  附件:《上海市浦东新区内小餐饮店备案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3月30日
 
  上海市浦东新区内小餐饮店备案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意义)为进一步简政放权,创新政府管理方式,通过试点形成全市可推广复制的小餐饮店备案和监督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和《本市贯彻实施〈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按照《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要求,在浦东新区范围内的小餐饮店备案和对其监督管理的试点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小餐饮店,是指经营场所固定且使用面积小于50平方米,从业人员较少,经营品种风险较低,符合食品安全基本条件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第三条(政府职责)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按照《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及本市相关推进工作要求,建立关于小餐饮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并指定相关机构具体承担部门间的协调工作。
 
  浦东新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镇)应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关于加强本市食品药品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指挥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无证餐饮的联合执法。
 
  第四条(部门职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浦东市场局)实施小餐饮店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
 
  浦东市场局负责根据本办法在浦东新区开展小餐饮店备案,并探索备案小餐饮店经营品种目录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措施。
 
  浦东新区公安、消防、环保、房管、城管、商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小餐饮店监督管理工作。各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做好相关业务指导工作。
 
  第五条(行业职责)鼓励餐饮行业协会引导小餐饮店加强自律,诚信经营,遵守行业公约和职业道德,推动形成社会性约束和惩戒机制。
 
  第六条(鼓励连锁特许经营)鼓励小餐饮店以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等方式加盟连锁餐饮企业。连锁餐饮企业应加强对加盟小餐饮店的管理。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七条(小餐饮备案)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的小餐饮店,应当向浦东市场局备案。小餐饮店按照本办法规定经过浦东市场局备案后,即可以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第八条(相关要求告知)浦东市场局应当告知小餐饮店备案的相关政策和条件,备案后从事餐饮服务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要求,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备案条件)备案小餐饮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营业执照;
 
  (二)符合食品安全基本条件;
 
  (三)经营品种在目录范围内(不制售冷食类食品,即食生食品和冷加工糕点);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必要时,应征求村居委、周围居民和物业的意见。
 
  第十条(备案材料)小餐饮店应当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小餐饮店备案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具有餐饮服务项目)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平面示意图和设施设备清单;
 
  (四)备案办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小餐饮店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前款提供复印件的材料,应同时提供原件供核对。
 
  第十一条(备案实施)浦东市场局收到小餐饮店提交的备案材料后,应当当场书面告知小餐饮店备案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符合要求的,应给予备案,并发放《小餐饮店备案通知书》。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小餐饮店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告知小餐饮店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备案有效期)备案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年。经营场所租赁期不满2年的,备案有效期以租赁期为准。
 
  第十三条(重新备案情形)小餐饮店的经营主体、经营地点、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以及备案有效期届满的,应重新进行备案。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经营要求)小餐饮店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有关规定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备案的事项从事经营活动;
 
  (二)经检查符合食品安全基本条件的,应当悬挂浦东市场局发放的《上海市小餐饮店备案公示卡》;
 
  (三)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加工经营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明,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五)从业人员按规定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
 
  (六)经营过程应避免食品在加工、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或腐败变质;
 
  (七)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和售货工具;
 
  (八)餐饮具应经清洗消毒后使用;无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的,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一次性消毒餐饮具或者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防止对食品造成污染。
 
  第十五条(分类监管)浦东市场局应根据不同类型小餐饮店的食品安全风险,制定分类监管工作要求,规定各类小餐饮店的监督检查重点内容和频次,并按要求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监督检查中发现小餐饮店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办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浦东市场局应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首次监管)浦东市场局应在备案后的30个工作日内,对小餐饮店开展首次监督检查。
 
  检查结果符合备案条件中的食品安全要求的,浦东市场局应向小餐饮店发放《上海市小餐饮店备案公示卡》,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公示备案公示卡、承诺书、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监督检查结果等信息。
 
  检查结果不符合备案条件中的食品安全要求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经改正仍不符合的,应责令其停止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拒不停止的,通报所在地街镇组织开展联合执法。
 
  第十八条(通报和处理)浦东市场局应当将备案的小餐饮店及其监督检查情况通报所在地街镇和浦东新区相关部门。
 
  相关部门接到浦东市场局的通报后,应在职责范围内对备案小餐饮店是否符合相关备案条件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通报浦东市场局。
 
  检查结果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相关部门应该依法进行查处,并通报浦东新区市场局。
 
  第十九条(撤销备案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小餐饮店,浦东市场局应当撤销其小餐饮店备案,已发放《上海市小餐饮店备案公示卡》的应予收回:
 
  (一)检查发现不符合备案条件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取得备案的;
 
  (三)依法可以撤销备案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注销备案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小餐饮店,浦东市场局应当注销其小餐饮店备案,已发放《上海市小餐饮店备案公示卡》的应予收回:
 
  (一)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注销的;
 
  (二)小餐饮店备案被撤销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备案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诚信档案)浦东市场局应建立小餐饮店专用主体信息基础数据平台,记录小餐饮店备案、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建立每户备案小餐饮店的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诚信管理)小餐饮店无食品经营许可和不符合备案条件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情况,应纳入单位和经营负责人个人诚信记录。
 
  第二十三条(联合惩戒)浦东市场局在监督管理中发现小餐饮店存在违法行为,需要提请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的,由各相关部门根据联合惩戒实施细则,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收费管理)小餐饮店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五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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