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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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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6-10-08 13:54:44  来源: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662
核心提示:为加大工作力度,形成监管合力,进一步提高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水平,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食安办〔2016〕12号,以下简称《工作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发布单位
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6-09-07 生效日期 2016-09-0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bjda.gov.cn/bjfda/gzdt14/tzgg/tz/371390/index.html
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区(地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为加大工作力度,形成监管合力,进一步提高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水平,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食安办〔2016〕12号,以下简称《工作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各区(地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要将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加大组织协调力度,进一步推动各有关部门明确监管职责,落实监管责任,不断强化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监管。有关要求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对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视,完善管理制度
 
  学校食品安全直接关系祖国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关系亿万家庭的幸福、社会的稳定。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加强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管理的工作制度和机制,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不断强化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监管。
 
  二、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自律意识
 
  学校要落实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实行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学校要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要设置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学校食堂管理,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
 
  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校园周边食品经营者要持证经营,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确保供餐食品安全。
 
  三、进一步强化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监管
 
  各区(地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对学生食堂、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校园周边小食品商店、小餐饮等进行许可,将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经营者全部纳入监督管理范围。将学校校园及周边地区作为日常检查、随机抽查和飞行检查等重点地区和单位,进一步强化监督检查和食品抽检。每年春秋季开学后对学生食堂、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校园周边食品经营者开展专项检查。
 
  各区(地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要严查校园周边食品无证摊贩。
 
  各区(地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学校食品安全的日常管理,督促学校落实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与行政区域内学校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将食品安全列为年度考核的关键指标。各区(地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每学期组织开展学校食品安全检查和交叉互查,通报检查结果,对检查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督促整改,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四、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各区(地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厉查处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经营者无证经营、售卖和使用来源不明、“三无”(无厂名、无厂址、无生产日期)、无中文标识、超过保质期限、腐败变质等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常温存放冷藏冷冻食品等违法行为。
 
  各区(地区)食品药品监管、城市管理执法、公安部门要密切部门配合,加大对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切实维护学生的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
 
  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9月7日
 地区: 北京 
 标签: 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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