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大力实施质量兴省战略,统一规范河南省省长质量奖标志的使用,维护河南省省长质量奖的权威性和影响力,根据《河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省长质量奖标志适用于获得河南省省长质量奖荣誉称号的单位。河南省省长质量奖标志是质量标志。
第三条 获得河南省省长质量奖荣誉称号的企业(以下简称“获奖企业”)可在其说明书、出版物发行、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但必须注明所获得河南省省长质量奖证书编号,获奖年份。
第四条 河南省省长质量奖标志及奖杯(奖牌)、证书,由河南省省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秘书处统一设计和管理。
第二章 标志及标志使用
第五条 河南省省长质量奖标志由标准图形(含标准字体)及标准色(三色)构成。河南省省长质量奖标志及标准色、河南省省长质量奖标志尺寸、河南省省长质量奖标志标准字体见附件。
第六条 获奖企业可按照规定自行制作、印刷在其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的河南省省长质量奖标志。
第七条 获奖企业使用河南省省长质量奖标志,图形必须准确无误,并根据规定的式样,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不得更改图形的比例关系和色相。
第八条 获奖企业在选用河南省省长质量奖标志时,一般应印刷在白色或浅色物体上,其底色不得影响标志的标准色相,不得透叠其他色彩和图案。
第三章 标志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河南省省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对河南省省长质量奖标志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河南省省长质量奖标志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 河南省省长质量奖标志,只能由获得河南省省长质量奖称号的企业使用,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 河南省省长质量奖标志,只能在有效期内使用,但必须注明获得省长质量奖称号的年份。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通过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 获奖企业不得在产品本体上印刷、标注省长质量奖标志。
第十三条 对已获得河南省省长质量奖称号的企业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由河南省省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暂停直至撤消该企业河南省省长质量奖荣誉称号:
1、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2、消费者(用户)负面反映强烈的;
3、企业发生重大环保、安全事故的;
4、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遭到国外预警通报或索赔的。
第十四条 未获得河南省省长质量奖称号的企业,不得冒用河省省长质量奖标志;被暂停或撤销河南省省长质量奖称号的企业,不得使用河南省省长质量奖标志;禁止转让、伪造河南省省长质量奖标志及其特有的或者近似的标志。违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省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