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质评委各成员单位,各设区市质监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2014〕28号)要求,福建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质评办”)负责制订(修订)福建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细则,细化评审工作。省质评办结合前三届评审经验,组织对原《福建省政府质量奖评价管理细则》进行了修订,并书面征求省质评委各成员单位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政府质量奖评价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
省质评办将依据《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和修订后的《福建省政府质量奖评价管理细则》组织开展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
福建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10月8日
福建省政府质量奖评价管理细则
一、范围
本细则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2014〕28号)要求,规定了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标准、评审程序、评审监督、评审用报告和记录。
二、评审标准
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标准为《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
三、评审程序
(一)发布申报通知。福建省政府质量奖每年度评审一次,由省质评办每年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通知。
(二)组织申报。根据当年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申报通知要求,在福建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连续合法生产经营五年以上(含五年)的企业或组织可在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fjqi.gov.cn)下载《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申报表》,对照评审标准和填报要求,对实施卓越绩效评价准则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并按申报通知要求将申报表、自我评价报告和必要的证实性材料等一并寄送所在地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设区市质监局”)。已获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获奖五年后方可再次申请。
申报材料的文件和材料表述的内容,应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范的要求。文件和材料表述的方法、过程及改进情况和结果的绩效水平应是客观事实的充分反映,并具有可追溯性。证实性材料应真实可信。
(三)资格审查。所在地设区市质监局就申报企业或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是否存在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书面征求设区市环保、国税、地税、安监和检验检疫部门意见,并会同同级经信部门对申报企业或组织进行资格审查。
经资格审查符合《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的,设区市质监和经信部门签署资格审查意见,并将资格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联合报送省质评办。
已获得设区市以上政府质量奖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原则上可优先推荐上报。
省质评办将申报企业或组织的有关统计指标及主导产品销售收入居全国前三位的申报材料汇总后,书面征求省统计局意见,省统计局在3个工作日内将意见书面反馈省质评办。
(四)指标公示。省质评办将申报企业或组织申报材料中所填报的具有可比、共性、可监督和相对透明的主要经济指标通过省级主要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五)社会满意度测评。省质评办组织对申报企业或组织进行社会满意度测评,广泛发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通过政府网站、相关行业协会等进行社会满意度测评。
(六)材料评审。省质评办根据申报企业或组织的实际情况,对申报企业或组织进行分组,并从评审专家库相关专业的专家中随机抽取3至7名组成材料评审组,并确定评审组组长,同时可安排1至2名其他评审员参与学习观摩(评审人员资格和条件应符合《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和《福建省政府质量奖评审人员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下同)。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负责拟定材料评审计划,由省质评办审批。组长根据审批的计划召集评审组,准备评审记录和材料,介绍评审的要求,按照独立评审和合议评审两个阶段开展材料评审。
1.独立评审。评审员在独立评审阶段必须保证有20至30个小时的时间进行评审工作。评审组在评审前应根据省质评办提供的材料清单,检查核对评审材料的完整性,主要包括组织概述、自评报告、申报表、证实性材料等。每位评审员要对照评审标准进行分工项目的评审。评审员根据GB/T 19580和GB/Z 19579分别进行材料评审,并给出评审意见并打分。
2.合议评审。由材料评审组组长组织评审员进行组内合议评审,对材料独立评审的结论、优势/强项、改进机会和各条款评分的差异进行合议。通过合议形成申报企业或组织《福建省政府质量奖材料逐项评审报告》和材料评审的统一得分,并完成《福建省政府质量奖材料评审合议评分表》,由评审组成员签名。
评审组长编制完成《福建省政府质量奖材料评审报告》,提出可否进行现场评审的建议。
(七)集体审议。省质评办组织对社会满意度测评结果、公示结果和材料评审结果进行集体审议,社会满意度测评得分和材料评审得分按照2:8比例计算综合得分。
集体审议人员由省质评办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的材料评审组成员组成。相关省直单位监察人员对集体审议过程进行监督。
在集中听取各评审组对申报企业或组织材料评审的情况介绍后,采取无记名的方式对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进行投票,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需参加投票的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
未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由省质评办向申报企业或组织反馈《福建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结果意见反馈表》。
(八)现场评审。省质评办组织制定《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现场评审工作方案》和《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现场评审任务书》,根据申报企业或组织特点从评审专家库相关专业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组成现场评审组,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现场评审组一般由5名以上(含5名)专家组成,同时可安排其他评审员参与学习观摩。
省质评办将现场评审具体事项以《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现场评审通知书》形式通知企业或组织。
评审组组长与企业或组织共同商定《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现场评审工作计划》(要求以小时为单位),报省质评办批准备案。
评审组应严格按照计划开展现场评审活动。评审员由于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评审的,应提前3个工作日告知评审组长和省质评办。现场评审期间,评审员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如遇特殊情况无法继续评审的,应报评审组长和省质评办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离开。未经批准擅自离开的,永久取消其评审员资格。
评审组应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实施现场评审,现场评审程序一般包括:召开预备会、召开首次会议、验证各类证实性材料、现场参观、分工实施现场评审、召开座谈会、补充调查、评审组内部沟通、形成现场评审结论、准备评审结论和报告、召开末次会议等程序。
现场评审结束后,由评审组组织编制《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现场评审报告》。现场评审组应当提供完整、准确、简明和清晰的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包含评审目的、被评审的企业或组织名称、评审组长和成员、现场评审的日期及评审标准,评审总报告(评审发现的优势/强项和改进机会)和结论(包括总得分和评审组建议)。
评审报告应在现场评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由评审组长整理后统一提交给省质评办。省质评办应在当年现场评审工作全部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现场评审结果反馈给申报企业或组织。
(九)整改。申报企业或组织对评审组提出的问题进行原因分析,制定改进方案,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交到省质评办。
(十)监督抽查。省质评办负责成立监督检查组,对经过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按20%左右的数量比例进行随机抽查。监督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监督检查组一般由1名相关厅局纪检监察人员和2名专家库中的专家(非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人员)组成,对现场评审过程和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及评审组遵守各项纪律情况进行抽查核实,监督抽查时间为1至2个工作日,抽查核实的内容应不少于评审标准条款数量的五分之一,具体内容与条款由监督检查组根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具体情况确定。
监督检查组要填写《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现场评审监督抽查纪律情况记录表》和《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监督抽查部分评分条款核查记录表》,并应在监督抽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省质评办提交上述记录表和监督抽查意见。
(十一)高层答辩。省质评办组织7名以上(含7名)的专家组成答辩小组,对已完成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的高管(管理层代表,具体由企业或组织确定)进行面对面的答辩。答辩按照省质评办制定的《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答辩规则》执行,答辩作为评奖的加分项,该项满分为50分。
(十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省质评办组织对完成现场评审的申报企业或组织的质量、安全、环保、节能和税收等征求省直相关部门意见。
(十三)计算加分项得分。评审的加分项包含高层答辩得分、自主发明专利加分及主导产品销售收入居全国前三位的加分。
申报企业或组织自主研发成果获国家发明专利的(企业或组织应提供有效期内的发明专利证书),作为评奖的加分项,有一项发明专利的加5分,每增加一项发明专利另加1分,该项满分10分。
申报企业或组织主导产品销售收入居全国前三位的(经省统计局确认),作为评奖的加分项,按排名第1、第2、第3顺序依序分别加10分、8分、5分。
(十四)综合评价。申报企业或组织的材料评审得分、现场评审得分按2:8比例计算该企业或组织的专家评审得分,加上评审加分项的加分分值后为评审最终得分。
省质评办组织省质评办成员、材料评审组组长、现场评审组组长和监督检查组组长进行合议,对社会满意度测评、材料评审、现场评审、监督抽查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按照评审最终得分排名,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提出获奖候选名单(需参加投票的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
省质评办将获奖候选名单和申报评审相关材料汇总后报送福建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质评委)。
(十五)审定。省质评委组织省质评委成员对候选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全部材料进行评议,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进行投票,投票数与评审最终得分按5:5计算综合得分,综合得分前五位且投票票数超过二分之一的为获奖企业或组织建议名单。省质评委成员本人不能出席会议的,要向省政府办公厅书面请假并书面委托其他厅级干部参加,不履行上述手续的取消其投票资格。
(十六)公示。经省质评委审定符合要求、列入获奖企业或组织建议名单的,省质评办通过省级主要媒体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十七)异议处理。公示期间对有异议并提供有可查证据的,由省质评办核实后,将异议核实结果一并报送省质评委按照第15条第一款的规定再次评议。再次评议与原建议不一致的,撤销其建议名单;再次评议结果与原建议一致的,同公示结束无异议的名单一并报省政府批准。
(十八)批准公布。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的获奖名单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十九)授奖。授予获奖企业或组织福建省政府质量奖奖杯、证书并奖励200万元。
累计三次以上(含三次)获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从第三次获奖起,除奖励200万元外,由省政府授予当年度福建省政府质量奖卓越奖,颁发奖杯、证书。
上述评审程序的流程图详见附录A。
四、评审监督
由省质评办委派一名福建省政府质量奖评审观察员(以下简称观察员),负责现场评审的监督,观察员不参与评审活动。观察员应为设区市质监或经信部门的公务人员。
观察员根据法律、法规和《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申报企业或组织,应立即报省质评办批准后,宣布终止现场评审;情节或后果严重的,取消本年度起三年内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的申报资格。对现场评审活动中违反相关规定的评审人员,应立即报省质评办按相关规定处理。
观察员应与评审组和申报企业或组织保持密切沟通,确保评审工作按照有关要求进行。观察员填写《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现场评审观察员记录表》报省质评办。
接受评审企业或组织在现场评审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应如实填写《福建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纪律情况反馈表》寄送省质评办。
五、评审用报告和记录
评审用表格、报告和记录等可包括以下种类:
(一)《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现场评审任务书》(见附录B);
(二)《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现场评审通知书》(见附录C);
(三)《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现场评审工作计划》(见附录D);
(四)《福建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纪律情况反馈表》(见附录E)。
评审用表格、报告和记录等由省质评办统一制订和修订,并可根据实际做补充修改。
有关评审过程中的表格、报告和记录等由省质评办保存。
六、附则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福建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工作不再执行福建省地方标准《福建省政府质量奖评价管理细则》(DB35/T974—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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