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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等6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食药安办文〔2016〕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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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6-09-07 02:21:07  来源: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869
核心提示: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食安办〔2016〕12号),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含托幼机构)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工作,提高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关于印发《湖北省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单位
湖北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湖北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 鄂食药安办文〔2016〕37号
发布日期 2016-09-06 生效日期 2016-09-0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hubfda.gov.cn/zxbw/gztz/jt/28022.htm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综治办、教育局、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管局、市政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湖北省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湖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湖北省教育厅 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9月6日
 
  湖北省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食安办〔2016〕12号),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含托幼机构)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工作,提高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和“四个最严”的要求,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属地管理、统筹协调、标本兼治、保障安全为原则,建立健全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责任体系,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工作,保障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
 
  (二)工作目标。通过持续加强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综合治理,推动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学生的食品安全意识进一步提高,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状况明显改善。
 
  二、工作任务
 
  (一)建立健全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体系。
 
  1.落实学校校园食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学校实行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制度,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每个岗位的安全职责,层层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加强校园食品店和学校食堂管理,强化从业人员培训,落实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严格管控原料采购、加工制作、清洗消毒和用水卫生等关键环节,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采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供餐的,应按照《湖北省集体用餐配送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将食品安全作为遴选供餐单位的重要标准,与供餐单位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倡导学生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
 
  2.落实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强化从业人员培训,严格落实原料采购、加工制作、清洗消毒、成品分装和配送运输等关键环节的控制要求,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确保供餐食品安全。
 
  3.落实校园周边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校园周边食品经营者依法持证经营,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切实落实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严格把控食品采购关口,严格规范加工制作行为,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
 
  4.落实校园周边家庭托餐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按照《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规定,校园周边家庭托餐经营者必须经属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许可方可经营,经营过程中应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原料采购和加工制作要求,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
 
  (二)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体系。
 
  1.加强综合治理。各级食品(食品药品)安全办、综治组织将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作为社会治安排查整治的重点区域和突出问题,会同各有关部门加强分析研判,明确各有关部门综合治理职责,加大组织协调力度,强化督导考评,开展排查整治,深入推进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的综合治理。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加强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管理的工作制度和机制,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不断强化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监管。
 
  2.加强日常监管。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对学生食堂、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校园及周边食品商店、小餐饮、家庭托餐等进行许可,将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经营者全部纳入监督管理范围,实行监管全覆盖。将学校校园及周边地区作为日常检查、随机抽查和飞行检查等重点地区和单位,进一步强化监督检查和食品抽检。对学生食堂和校园周边餐饮服务提供者,重点检查原料采购、加工制作、清洗消毒、用水卫生等是否符合规定。对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除重点检查上述项目外,还应检查成品的运输温度和时间等是否符合规定。对校园及周边食品销售者,重点检查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是否落实到位,食品的感官性状、标签标识、贮存条件等是否符合规定。各级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综合运用数字城管等手段和方式,提高对学生上学、放学重点时段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快速发现、快速处置能力,严查校园周边食品无证摊贩。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学校食品安全的日常管理,督促学校落实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与本辖区内的学校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将食品安全列为年度考核的关键指标。
 
  3.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依规严厉查处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经营者无证经营、售卖和使用来源不明、“三无”(无厂名、无厂址、无生产日期)、无中文标识、超过保质期限、腐败变质等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常温存放冷藏冷冻食品等违法行为。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城市管理执法、公安部门密切配合,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办联合出台的《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规定,健全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加大对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切实维护师生的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
 
  (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宣传教育体系。
 
  1.加强学校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学校将食品安全、营养和节约食物纳入健康教育内容,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专题教育,并将食品安全与主题班会、课外实践等活动紧密结合,开展经常性教育活动;通过宣传栏、宣传册等,定期向学生传递食品安全、营养等信息,推动学生形成健康的饮食习惯,拒绝食用高油、高盐、高糖食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将宣传教育作为督促学校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推动学校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常态化开展。
 
  2.加强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大对校园及周边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督促经营者强化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拒绝经营来源不明、标识不清、超过保质期限、感观性状异常等食品,保障师生和社会公众食品安全,履行和承担食品安全社会责任。
 
  三、实施方式和方法
 
  (一)学校每学期组织开展一次食品安全专题研究、一次食品安全自查、一次食品安全专题宣传教育,并向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报告一次学校校园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切实落实学校校园食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二)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每年春秋季开学后对学生食堂、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校园及周边食品经营者开展专项检查,推动落实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建立健全校园周边重点时间长效监管机制,严查严管户外公共场所食品无证摊贩,净化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环境;教育行政部门进一步强化督导管理措施,推动落实校园食品安全责任。
 
  (三)各地食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专题研究;食品(食品药品)安全办、综治组织会同各有关部门,在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以明察暗访等方式对本辖区内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进行联合检查。对问题突出的地区和单位,采取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推动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综合治理责任的落实。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将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作为重要内容纳入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制定工作方案,细化任务分工,明确工作要求,落实工作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做好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各项工作。
 
  (二)加强考核督导。各级食品(食品药品)安全办要把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纳入年度考核指标和食品安全城市创建的重要内容。各级综治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作为“‘平安学校创建’和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考核指标,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办文〔2016〕50号)要求,将平时检查结果与年度考核挂钩,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年度考评实行一票否决,加强综治领导责任的督导和追究。
 
  (三)加强社会监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畅通投诉渠道,认真听取学生家长对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的意见、建议,充分发挥媒体、群众的监督作用,及时核查处置媒体和群众反映的学校校园及周边的食品安全问题。
 地区: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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