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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的通知(冀食药监法﹝2016﹞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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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6-08-16 15:21:34  来源: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135
核心提示:《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已经2016年8月4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冀食药监法﹝2016﹞121号
发布日期 2016-08-15 生效日期 2016-08-1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规范性文件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hebfda.gov.cn/CL0216/57656.html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有关处室、直属有关单位: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已经2016年8月4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单位)要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促进科学行政。依法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做到依法行政。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要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力求科学行政与依法行政统一。法无授权不能为,法有规定必须为,并依法动态调整。
 
  二、严格落实责任。各部门(单位)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大力推广“双随机”抽查,公平、有效、透明地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
 
  三、加强宣传培训。各部门(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执法人员培训,转变执法理念,探索完善“双随机”抽查监管办法,不断提高执法能力。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8月15日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药品监管执法行为,创新监管方式,增强食品药品行政执法透明度,提高监管效能,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食品药品监管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双随机”抽查,是指在全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推广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抽查机制。
 
  第四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双随机”抽查工作,根据需要开展或者组织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设区市、省直管县、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食品药品监管的“双随机”抽查工作。
 
  第五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把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纳入全年工作部署,注重统筹协调,调整充实力量,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日常监管需要,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清单应包括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修订和工作调整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更新。
 
  第八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按照管辖范围和权限,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以清单方式明确检查对象范围,确保每个市场主体都纳入监管。
 
  第九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建立、统筹安排的原则,对照市场主体名录库,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需要邀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随机抽查的,可根据实际建立专家名录库,专家库应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下属技术机构专业人员为主。
 
  第十条 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有明确规定的,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遵照规定要求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没有规定的,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监管领域实际情况,编制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确保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同时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市场主体,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第十一条 对被抽查的市场主体实施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检查人员要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检查项目填写抽查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并由市场主体负责人签字或市场主体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盖章的,检查人员要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对确定的检查事项和内容,要一次性完成检查。抽查检查资料要及时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随机抽查运行制度。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取摇号等方式,应邀请纪检监察机构进行监督和见证,从抽查事项对应的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分别随机抽取市场主体和执法检查人员进行匹配,还应随机选取递补执法检查人员,上次被抽查的市场主体应从当次抽查中剔除。必要时,对参与抽查的专业技术人员,也可以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三条 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抽查结果可以进行复查、复核,发现问题督促其及时处理,保障抽查结果运用的公平、公正。
 
  第十四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推广运用电子化手段,对随机抽查事项、主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随机抽查过程和抽查情况实行全过程记录,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十五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谁抽查、谁公示”的原则,在抽查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情况通过官方网站及时向社会公示。查处结果也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推进食品药品监管随机抽查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衔接,将抽查结果纳入企业信用档案,探索建立跨区域、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
 
  第十八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执法人员培训,转变执法理念,探索完善随机抽查监管办法,不断提高执法能力。
 
  第十九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和参与随机抽查的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随机抽查有关情况。对被抽取的市场主体实施检查时,不得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市场主体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对抽查监管工作中存在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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