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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辽宁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2016年)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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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6-06-21 09:14:57  来源: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1988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10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2016年)》予以公布。
发布单位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辽政办发〔2016〕68号
发布日期 2016-06-14 生效日期 2016-06-1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ln.gov.cn/zfxx/zfwj/szfbgtwj/zfwj2011_111255/201606/t20160620_2294396.html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10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2016年)》予以公布。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公布的《辽宁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2016年)》,在工商登记后实施审批,不得擅自设置或变相设置为前置审批。同时,要进一步优化登记审批流程,切实做好信息互联共享,加快建立健全联合惩戒机制,形成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秩序。工商部门应依据相关工作要求履行“双告知”职责,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告知申请人需要申请审批的经营项目和相应的审批部门,在办理登记注册后,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告知相关审批部门。经营者申请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的,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工商部门依法核发营业执照。
 
  《辽宁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2016年)》公布后,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新增前置审批事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将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事项的,审批实施的相关部门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省工商局,由省工商局对目录进行更新,并向社会公布,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和监督。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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