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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2016年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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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6-05-12 09:05:15  来源: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3954
核心提示:按照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工作部署,结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北京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6-05-06 生效日期 2016-05-0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2-08-19
属性 规范性文件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bjda.gov.cn/publish/main/2/29/33/2016/20160511184123039953291/20160511184123039953291_.html?%69%e2%ad%ab%c5
废止依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区(地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
 
  按照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工作部署,结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北京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   北京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2016年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4年4月4日印发的《北京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京食药安办〔2014〕6号)同时废止。自《北京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2016年修订)》实施之日起,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区(地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规定申报和发放举报奖励。
 
  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5月6日

  北京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2016年修订)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增强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力度,推动建立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新格局,严厉打击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举报并申请要求获得举报奖励,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且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的奖励。
 
  第三条  市、区(地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应当公布举报电话、传真、信件及电子邮件等有效联系方式,明确举报受理部门,负责受理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线索的举报,并形成接报受理记录。
 
  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举报奖励的认定、奖金管理、奖金发放、汇总统计等工作。
 
  第四条  有关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内容,要及时组织核查;对可能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要立即组织核查;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部门。
 
  市、区有关部门负责举报事实认定,对是否符合奖励条件和奖励数额予以初审、汇总及申报。
 
  区(地区)有关部门应经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后申报,市级有关部门直接向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第五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违法案件发生于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三)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相关部门掌握;
 
  (四)举报的线索经查证属实;
 
  (五)举报的案件由执法部门依法做出处罚决定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属于消费者投诉的;
 
  (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权对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获得奖励,并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应实名举报,在查证属实后,实名举报人凭身份证件申领奖金;
 
  匿名举报人也可以作为举报奖励对象。匿名举报人在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后,经案件承办部门核对有关举报信息,确认匿名举报人系举报奖励实际获得人并出具核实证明材料后,申领奖金;
 
  (二)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三)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四)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第八条  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提供被举报方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奖励货值金额的6%。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奖励货值金额的4%。
 
  三级:提供被举报方违法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奖励货值金额的2%。
 
  货值金额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计算。
 
  举报线索与查办事实不符的,不予发放举报奖励。
 
  第九条  给予举报人的奖励金额,除按照举报等级计算外,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并且不得重复发放:
 
  (一)货值金额100万元以上的违法案件,最高奖不超过10万元;
 
  (二)货值金额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违法案件,最高奖不超过5万元;
 
  (三)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违法案件,最高奖不超过3万元;
 
  (四)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违法案件,最高奖不超过1万元;
 
  (五)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或者货值金额无法计算的,根据提供线索的价值,给予200元至1000元的奖励;其中,违法产品存在严重危害或者对社会造成严重后果的,可给予1000元至5000元的奖励;
 
  (六)已移送司法机关,由公安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司法机关已作出判决的案件可以根据违法物品货值金额、举报等级和社会影响程度等给予10万元以下的奖励;
 
  (七)对突发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或者其他涉及人体健康、生命安全,对社会影响较大的安全问题及时进行举报,对事件处理提供有效帮助的,可视情况参照上述规定给予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
 
  (八)对于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等的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内部或者食品药品行业内举报人员,适当提高奖励额度;
 
  (九)有关部门根据举报线索,查处重、特大食品药品案件、消除重大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且为案件查办作出重大贡献的,可以给予举报人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  举报管理机构受理举报后,由案件承办部门在告知举报人处理结果的同时告知其是否有权申请获得举报奖励。
 
  依据举报人要求获得举报奖励的申请,案件承办部门应当自作出案件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进行认定,对奖励条件和奖励数额予以初审,填写《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结案审批表》,提出奖励意见。有特殊情况的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期,但延期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
 
  对案情重大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或者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正式受理的,案件承办部门应当自公安机关作出刑事拘留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进行认定,对奖励条件和奖励数额予以初审,填写《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结案审批表》,提出奖励意见。各案件承办部门对本单位《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结案审批表》实行编号管理,一案一号。
 
  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定并回复。审定批准的,由申报单位指定专人到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领取奖金,非指定人员领取需持本单位证明。
 
  举报已被受理,违法事实确实存在且社会影响恶劣,因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作出处罚决定的,但案件承办部门确已制止违法行为或清除违法行为场所的,相关部门在对做出的行政行为及效果做出书面说明后,可适用本办法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等到有关部门当面领取奖金并办理签收手续。逾期不领的,视为放弃权利。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及有效身份证明。
 
  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奖且无委托人的,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书面说明情况并提供银行账号及身份证复印件,由举报奖励申报部门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汇款产生的手续费用由举报人承担,或者从奖金中扣除支付。
 
  第十二条  市政府建立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管理。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纳入市食药监局部门预算,按照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定期检查举报奖励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向市财政部门通报。
 
  第十三条  举报受理单位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举报人姓名、住所、工作单位或其他身份资料。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举报受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不得对举报事项不予核实查办;不得向被举报人透露相关信息,帮助其逃避查处。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或者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者冒领奖金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4年4月4日印发的《北京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京食药安办〔201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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