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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闽食药监食流〔2016〕59号)【2016-06-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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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6-04-29 16:56:41  来源: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6594
核心提示: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加强食品经营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等法律、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省局制定了《福建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现将《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发布单位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闽食药监食流〔2016〕59号
发布日期 2016-04-24 生效日期 2016-06-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规范性文件 专业属性 通用基础
备注  http://www.fjfda.gov.cn/detail/d27182.html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市、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
 
  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加强食品经营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等法律、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省局制定了《福建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现将《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本《规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届时省局将发布启用《食品经营许可证》公告。
 
  二、食品经营者在《规定》施行前已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原《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条件审核证明》持有者应于2016年底前换领新证。
 
  三、食品经营许可文书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范本,请在食品许可系统中直接下载。
 
  四、各地在实施过程中遇到具体问题请分别与省局食品流通安全监管处、餐饮服务食品监管处、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科技处联系。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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