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市、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
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加强食品经营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等法律、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省局制定了《福建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现将《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本《规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届时省局将发布启用《食品经营许可证》公告。
二、食品经营者在《规定》施行前已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原《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条件审核证明》持有者应于2016年底前换领新证。
三、食品经营许可文书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范本,请在食品许可系统中直接下载。
四、各地在实施过程中遇到具体问题请分别与省局食品流通安全监管处、餐饮服务食品监管处、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科技处联系。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