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总局办公厅关于自制二氧化碳和氢氧化钙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6〕187号)

总局办公厅关于自制二氧化碳和氢氧化钙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6〕187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6-03-28 08:28:17  来源: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浏览次数:4385
核心提示:你局《关于制糖企业自制二氧化碳、氢氧化钙是否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请示》(内食药监〔2016〕24号)收悉。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6〕187号
发布日期 2016-03-22 生效日期 2016-03-2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
备注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制糖企业自制二氧化碳、氢氧化钙是否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请示》(内食药监〔2016〕2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规定,二氧化碳和氢氧化钙可在各类食品加工过程中作为加工助剂使用。《食品添加剂 液体二氧化碳》(GB 10621—2006)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氢氧化钙》(GB 25572—2010)规定了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碳和氢氧化钙的有关技术要求。因此,企业生产(包括自制)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碳和氢氧化钙应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3月22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32)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15)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51)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7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