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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湘食药监发〔2015〕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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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6-03-09 11:00:27  来源: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033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规范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推动全省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省局制定了《湖南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发布单位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湘食药监发〔2015〕47号
发布日期 2015-12-24 生效日期 2015-12-2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hn-fda.gov.cn/xxgk_71325/zcfg/gfxwj/201601/t20160114_2907176.html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推动全省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省局制定了《湖南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24日
 
  湖南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信件、电话、互联网、走访等形式,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环节中有关食品安全方面,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中有关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涉嫌违法的行为。
 
  第三条  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行政、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投诉举报宣传工作,鼓励并支持公众投诉举报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引导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
 
  第四条  省、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建立专门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确定具体部门(以下统称投诉举报机构)负责投诉举报相关工作,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  投诉举报业务应当在湖南省12331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工作平台(以下称投诉举报工作平台)上运行,所有的投诉举报信息要全部录入工作平台。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投诉举报机构应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直接接收和统一受理投诉举报;
 
  (二)上报、转办、交办和转送投诉举报事项,督促和审查投诉举报办理情况并进行回访;
 
  (三)开展投诉举报信息的汇总、分析和通报,上报有关情况;
 
  (四)指导协调下级投诉举报机构工作;
 
  (五)按照相关举报奖励制度,参与投诉举报奖励实施工作。
 
  第七条  省级投诉举报机构负责:全省投诉举报工作平台维护、升级和管理,开展全省投诉举报工作宣传和培训,定期通报全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工作情况,上报全省投诉举报业务数据信息,承担市州级投诉举报业务考核。
 
  市州级投诉举报机构负责:指导和管理辖区内工作平台的运行,开展辖区内投诉举报工作宣传和培训,收集、汇总、上报辖区内投诉举报业务数据信息,组织对县级投诉举报业务工作的监督与考核。
 
  县级投诉举报机构负责:落实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开展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工作,开展辖区内投诉举报工作宣传和培训,统计上报投诉举报信息数据。
 
  第八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受理的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及时解决和回应公众诉求。
 
  第三章  接收与受理
 
  第九条  投诉举报机构负责直接接收、统一审查受理食品药品投诉举报。
 
  接收投诉举报内容后,应当对接收的内容信息进行初步核查,至少对产品特征信息如企业名称、企业地址、产品名称、批准证明标识等进行核对。除涉及产品质量的投诉举报外,不得与标示生产单位了解核实相关情况。
 
  对于投诉举报内容不清晰或表达不准确的,接收人员应在2日内与投诉举报人联系补充有关信息,待收到补充信息后再进行审查受理。但联系方式不详的除外。
 
  接收到举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内工作人员政风行风问题的投诉举报应当在2日内转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条  投诉举报人应当提供客观真实的投诉举报材料及证据,说明事情的基本经过,提供被投诉举报对象的名称、地址、涉嫌违法的具体行为等详细信息。
 
  提倡实名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或者不愿公开投诉举报行为的,应当予以尊重和保密。
 
  第十一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范围的投诉举报,应当依法予以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投诉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
 
  (一)无明确的被投诉举报对象或者违法行为的;
 
  (二)被投诉举报对象及违法行为均不在本投诉举报机构管辖范围内的;
 
  (三)投诉举报事项已被受理但仍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投诉举报人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举报的;
 
  (四)投诉举报事项已依法处理,投诉举报人在无新线索的情况下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投诉举报的;
 
  (五)违法行为已经超过法定追诉时限的;
 
  (六)应当通过诉讼、信访、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或者已经进入上述程序的;
 
  (七)属于请求对民事争议进行调解、责令被投诉举报对象予以退换货、赔偿、补偿等诉求的;
 
  (八)其他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投诉举报中同时含有应当受理和不应当受理的内容,只对应当受理的部分进行审查受理。
 
  第十二条  投诉举报人应当向涉嫌违法主体所在地或者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投诉举报机构进行投诉举报。
 
  两个及两个以上投诉举报机构均有管辖权的,由最先收到投诉举报的投诉举报机构管辖。
 
  第十三条  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涉及的投诉举报机构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投诉举报机构指定受理机构。
 
  第十四条  投诉举报机构收到投诉举报应当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不予受理投诉举报或者不予受理投诉举报的部分内容的,应当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人联系方式不详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外,投诉举报自投诉举报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五条  对受理的投诉举报,按照重要投诉举报和一般投诉举报分类处理。
 
  投诉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重要投诉举报:
 
  (一)声称已致人死亡、多人伤残等严重后果的;
 
  (二)可能造成严重食源性的安全隐患、涉及婴幼儿乳品安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液制品、疫苗和高风险类医疗器械的;
 
  (三)可能涉及国家利益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可能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
 
  (五)其他认为重要的投诉举报。
 
  不符合重要投诉举报情形的,为一般投诉举报。
 
  第四章  分流与办理
 
  第十六条  一般投诉举报,应当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和监管职责划分,自受理之日起2日内转交有关单位办理。认为应当由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办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日内转交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
 
  受理重要投诉举报后,应当即时转交有关单位办理,并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投诉举报受理后,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核实发现投诉举报事项属于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投诉举报事项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5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办理,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
 
  投诉举报事项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且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无法确定有管辖权的部门的,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并将其提供的投诉举报材料复制备查后予以退还。
 
  (二)投诉举报事项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机构或者本部门管辖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5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受移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认为移送不当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指定管辖,不得再次移送。
 
  第十八条  投诉举报受理后,经核实发现属于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至第(八)项规定的情形的,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可以撤销受理和终止办理。自上述情况发现之日起15日内以适当的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并说明情况。
 
  第十九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多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办理投诉举报事项。
 
  对涉及多部门监管职责的投诉举报事项,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应当提出拟办意见,上报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明确办理意见,组织协调投诉举报事项的办理。
 
  第二十条  投诉举报事项办理单位应当对投诉举报线索及时调查核实,依法办理。
 
  第二十一条  投诉举报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办理单位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下列时间不计算在投诉举报事项办理的期限内:
 
  (一)确定投诉举报管辖机构或部门所需时间;
 
  (二)办理单位对投诉举报事项涉及的产品进行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或论证所需时间;
 
  (三)进入行政听证、复议、诉讼程序所需的时间;
 
  (四)已被立案,查办案件所需的时间;
 
  (五)请示上级部门和其他部门协助调查所需时间。
 
  特别复杂疑难的投诉举报事项,需要继续延长办理期限的,办理单位须书面报请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根据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移送的投诉举报事项,自受移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管辖权确定之日起,重新计算投诉举报事项的办理时限。
 
  投诉举报人在投诉举报事项办理过程中对办理进展情况进行咨询的,办理单位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告知其办理进展状态。
 
  第二十二条  办理单位应当按期办结投诉举报事项。投诉举报事项办结后,办理单位应及时以适当的方式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联系方式不详的除外),以书面的形式向投诉举报机构反馈办理情况。如投诉举报被立案查处,案件不能在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办案部门应当在60日届满前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五章    督促与审查
 
  第二十三条  投诉举报机构应当及时跟踪了解投诉举报事项的办理情况,可以采取查阅资料、实地查看、专访调查座谈等方式进行。投诉举报办理单位及下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二十四条  投诉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超过50日尚未办结的,投诉举报机构可以督促办理单位及时办理,但经批准延期办理的除外。
 
  投诉举报事项办理时限届满后未及时办结或反馈办理结果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应当书面进行督促,同时上报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   投诉举报机构负责对投诉举报事项办理结果进行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向办理单位提出改进建议:
 
  (一)办理结果明显未履行食品药品监管管辖职能的;
 
  (二)未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及投诉举报机构,或者反馈方式不当的;
 
  (三)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投诉举报的。
 
  办理单位在收到改进建议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向投诉举报机构反馈补充办理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投诉举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投诉举报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回访,听取投诉举报人的意见和建议,并记录回访情况。
 
  第六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七条  投诉举报机构及投诉举报办理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规定,对有保存价值的文字、音像等资料进行立卷归档,留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  各级投诉举报机构应把投诉举报业务信息全面、及时录入到投诉举报工作平台,规范投诉举报的汇总、分析和通报工作。对辖区内的投诉举报和接收的与投诉举报相关的咨询、意见和建议等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向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监管措施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省级投诉举报机构应当定期对下列情况进行通报:
 
  (一)投诉举报信息的统计分析结果;
 
  (二)办理单位办理投诉举报的工作情况;
 
  (三)下一级投诉举报机构的工作情况;
 
  (四)其他应当予以通报的情况。
 
  市州、县级投诉举报机构可以视情况进行通报。
 
  第三十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投诉举报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投诉举报信息的监测和管控,及时进行预警报告,有效防范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第三十一条  投诉举报人提出的有关食品药品安全隐患、风险信息、监管建议,投诉举报机构应当及时转送相关部门参考。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及投诉举报工作的相关管理规定。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投诉举报工作的受理和办理情况实施考核。
 
  第三十三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投诉举报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编制培训计划,规范培训内容,对投诉举报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第三十四条  各级投诉举报机构与投诉举报办理单位应当依法保护投诉举报人、被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遵守下列工作准则:
 
  (一)与投诉举报内容或者投诉举报人、被投诉举报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保密,建立健全保密工作责任制,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投诉举报材料;
 
  (三)严禁泄露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严禁将投诉举报人信息透露给被投诉举报人及与投诉举报案件查处无关的人员,不得与无关人员谈论投诉举报案件情况;
 
  (四)投诉举报事项办理过程中不得泄露被投诉举报对象的信息。
 
  第三十五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办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敷衍塞责或者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投诉举报人反映的情况及所提供的材料应当客观真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投诉举报人应当依法行使投诉举报权利,不得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违法手段干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及投诉举报机构的正常办公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查受理,是指投诉举报机构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举报进行接收、初步核查、统一编码并按照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予以受理的过程:
 
  (一)投诉举报直接向本单位提交的;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转至本单位的;
 
  (三)其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转至本单位且尚未受理的。
 
  本办法所称直接接收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是指接收的投诉举报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投诉举报受理、办理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地区: 湖南 
 标签: 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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