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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办公厅关于经营者经营芽苗类蔬菜中含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处置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二函〔2016〕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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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6-03-08 15:34:33  来源:国家食药监总局  浏览次数:4523
核心提示:《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2015年第11号)(以下简称《公告》)现行有效,应当继续严格执行。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食监二函〔2016〕144号
发布日期 2016-03-04 生效日期 2016-03-0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如何处置经营者经营芽苗类蔬菜中含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请示》(闽食药监食流〔2016〕4号)收悉。经商农业部门,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2015年第11号)(以下简称《公告》)现行有效,应当继续严格执行。
 
  二、《绿色食品芽苗类蔬菜》(NY/T 1325-2015)为农业部发布的标准。农业部认为,《公告》规定豆芽生产者不得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6-苄基腺嘌呤,豆芽经营者不得经营含有6-苄基腺嘌呤的豆芽。在修订《绿色食品芽苗类蔬菜》时,为落实《公告》规定,增加了绿色食品芽苗类蔬菜中6-苄基腺嘌呤的限量指标,参照《食品中6-苄基腺嘌呤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GB/T 23381—2009)定量检出限0.02mg/kg,规定了绿色食品芽苗类产品中的6-苄基腺嘌呤限量值为0.02mg/kg,与《公告》要求一致,目的是防止非法添加。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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