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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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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5-04 10:33:59  来源: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浏览次数:45248
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联合制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就豆芽生产经营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有关事项进行公告。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2015年第11号
发布日期 2015-04-13 生效日期 2015-04-1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现就豆芽生产经营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作为低毒农药登记管理并限定了使用范围,豆芽生产不在可使用范围之列,且目前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上述物质的安全性尚无结论。为确保豆芽食用安全,现重申:生产者不得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豆芽经营者不得经营含有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的豆芽。
 
  二、凡在豆芽生产和经营过程中违反上述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管、农业等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特此公告。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5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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