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茶口粉干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闽清县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7日
茶口粉干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茶口粉干地理标志产品,规范茶口粉干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以下简称“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管理,维护茶口粉干的声誉和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福州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茶口粉干生产、经营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茶口粉干是指产自茶口粉干保护区范围内,并按照DB35/T 1406-2013《地理标志产品茶口粉干》组织生产、具有茶口粉干品质特征的粉干。
第四条 茶口粉干保护区范围为《关于批准对洪泽湖大闸蟹、茶口粉干、建宁黄花梨、仰韶小米(坻坞小米)、鹤峰茶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12年第112号)批准的范围:闽清县塔庄镇、省璜镇、坂东镇和三溪乡现辖行政区域。
第二章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成立闽清县茶口粉干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地标保护办”),办公室设在闽清县茶口粉干协会,成员由闽清县茶口粉干协会等有关单位的人员组成,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县地标保护办的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制定茶口粉干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
(二)负责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对生产者申请使用专用标志进行初审,监督管理专用标志的印制、发放和使用;
(四)负责对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的年审工作;
(五)向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闽清县人民政府报告专用标志的印制、发放和使用等有关情况;
(六)协调解决茶口粉干保护管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并对茶口粉干产业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专用标志申请
第七条 任何单位使用专用标志前,应依照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规定》,向县地标保护办提出申请,经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后,依法报国家质检总局注册登记,方可在其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茶口粉干生产单位,均可向县地标保护办申请使用专用标志:
(一)持有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
(二)使用原材料产自保护范围区域内的证明;
(三)茶口粉干的生产技术、产品质量、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应符合DB35/T 1406-2013《地理标志产品茶口粉干》规定的要求。
第九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生产单位,可向县地标保护办提出申请专用标志。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茶口粉干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的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三)县地标保护办组织现场验证后,出具的原料及产品产自茶口粉干保护范围区域内的有关证明;
(四)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符合DB35/T 1406-2013《地理标志产品茶口粉干》的产品检验报告;
(五)经营者简介(应介绍生产规模、人员、自检手段及质量管理制度等);
(六)使用茶口粉干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