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行动计划(2015—2016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30日
辽宁省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行动计划(2015—2016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行动计划(2015—2016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67号),推进我省标准化工作改革,落实改革第一阶段(2015—2016年)的各项任务,特制订本行动计划。
一、创新标准体系
1.放开企业标准备案管理。研究制定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管理办法,建立辽宁省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先行在沈阳、抚顺两市开展试点,总结推广试点经验。逐步放开对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管理,落实企业标准化主体责任,鼓励标准化专业机构对企业公开的标准开展比对和评价,强化社会监督。(省质监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开展团体标准试点。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在智能机器人、航空装备、精细化工、金属材料、信息技术等领域,鼓励科技类学术团体以及有条件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等开展团体标准试点。(省质监局、省民政厅、省科协牵头,各有关部门、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清理强制性地方标准。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制定范围和原则,对不再适用的,予以废止;对不宜强制的,转化为推荐性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改革方案》已明确的环境保护、工程建设、医药卫生领域的强制性地方标准,按现有模式管理,并分别开展清理评估工作。其他领域确需强制的地方标准,提出修订上升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建议。(省质监局、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卫生计生委等有关部门,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开展推荐性地方标准复审和制修订。按照《改革方案》对推荐性地方标准制定范围的界定,集中对滞后老化、矛盾交叉的标准进行复审和修订。加强地方标准立项评估和过程监督,优化标准制修订程序,提高标准质量和制修订效率。以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特色旅游、现代农业、高标准农田建设、环境保护等具有地域特色领域为重点,加强推荐性地方标准制定。(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农委、省商务厅、省旅游局等有关部门,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5.支持企业参与国家标准制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制造2025〉的通知》(国发〔2015〕28号),围绕我省工业强基工程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要求,重点在装备制造、冶金、建材、轻工、现代服务及节能降耗等领域,结合企业在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中的优势,积极推动其参与或主导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省质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有关部门、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6.推动辽宁标准走出去。为提升我省制造业国际化水平,在高端装备、智能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新材料、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引导和鼓励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抢占技术标准竞争制高点,以辽宁标准走出去带动辽宁制造和辽宁企业走出去。(省质监局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有关部门、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健全工作机制
7.完善标准化统筹协调机制。依托省实施标准化发展战略联席会议,按照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标准化发展政策和措施;整合全省各部门、各行业标准化资源,研究解决标准化重大问题,统筹协调跨部门、跨领域重要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各地区要结合实际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省质监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8.加强标准化与科技创新紧密结合。依靠科技创新提升标准研制水平,将企业承担的科研项目能否形成各类标准作为立项的重要参考,通过标准制定加快科研成果转化。(省质监局、省科技厅等有关部门,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9.强化标准实施综合监管。联合推动各级各类标准化试点工作,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机制,探索建立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结合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贯彻实施国家相关标准,扩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应用范围,推动简政放权。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以先进标准引领我省传统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打破贸易技术壁垒,促进对外贸易发展。在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及民生工程等领域,加大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力度,切实保障安全惠及民生。(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环保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落实保障措施
10.加强队伍保障。遵循广泛参与、公开透明、协商一致、管理科学的原则,围绕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重点领域,筹建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支撑和保障地方标准制修订等工作。加强对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日常运行的监督管理,完善考核评价机制。支持国际、国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和工作组落户辽宁。(省质监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加强经费保障。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安排标准化工作经费,加大对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公益类推荐性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支持力度。探索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经费投入机制,鼓励、引导社会各界加大投入。(省财政厅、省质监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加强法治保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工作要求,开展对现行相关标准化地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评估,适时提出《辽宁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辽宁省信息技术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等地方法规修正案,及时修订完善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现法规修订与改革决策有效衔接,确保改革于法有据。(省质监局、省政府法制办牵头,各有关部门、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加强信息保障。按照全国标准信息网站建设统一要求,以辽宁标准馆为载体,规划建设全省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推进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标准信息交换与资源共享。建立标准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强制性国家标准全文;推进我省地方标准信息公开和共享,及时向社会公开标准制修订过程信息;引导企业通过平台自我声明和公开企业标准信息;为企业声明、消费者查询、社会监督、政府监管提供标准信息的大数据支持。(省质监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加强舆论保障。加强对与人民生活和社会管理等密切相关重要标准的普及性宣传,深入开展标准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等活动,营造人人关注标准、人人使用标准的良好社会氛围。(省质监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强化协同配合,按照本行动计划要求,结合实际,落实责任分工,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各项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