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凤凰单丛(枞)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从事茶叶生产经营企业提出使用专用标志的申请与办理。
二、办理依据
(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2005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8号)
(二)《潮州市凤凰单丛(枞)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潮府[2013]38号)
三、办理机构及权限
凤凰单丛(枞)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负责受理使用潮州市凤凰单丛(枞)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相关文件、资料经省质监局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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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申报
(一)申请条件
申请使用凤凰单丛(枞)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单位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凤凰单丛(枞)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依法从事茶叶生产经营;
2.取得QS证书,产品质量合格、稳定;
3.生产、种植和加工必须符合标准DB44/T 820-2010《地理标志产品 凤凰单丛(枞)茶》要求,茶园环境必须符合无公害生产环境要求;
4.诚实守信经营,市场信誉良好。
(二)提交资料
申请使用凤凰单丛(枞)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企业,应向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1式4份);
2.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QS证书(复印件4份);
3.产品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原件1份);
4.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符合标准要求的检验报告(复印件4份);
5. 涉及商标使用的要提供商标使用权证明(复印件4份);
6.按规定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上述资料涉及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交原件核实。申请单位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经查实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单位,3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五、受理审查
(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受理使用凤凰单丛(枞)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申请后,必要时组织实地查勘和申报产品质量随机抽样检验。
(二)申请资料符合要求,实地查勘和现场抽样检验均合格的,提出初审意见,上报省质监局。实地查勘或者现场抽样检验不合格,不予上报并说明理由。
六、公告使用和监督管理
(一)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查合格予以注册登记,发布公告,申请企业即可在其凤凰单丛(枞)茶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前6个月,使用单位须重新提出申请;到期不申请的,有效期至届满为止。
(二)使用单位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生产、收购、销售凤凰单丛(枞)茶情况以及专用标志使用情况。
(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对凤凰单丛(枞)茶专用标志的使用情况建档管理,对专用标志使用情况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度核查。
(四)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报请国家质检总局注销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并对外公告。
1.使用单位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
2.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
3.未按规定使用专用标志,或者转让专用标志使用权;
4.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附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范本)
凤凰单丛(枞)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3月7日
附件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使用申请书
产品名称: 凤凰单丛(枞)茶
企业名称: 有限公司
管理机构:凤凰单丛(枞)茶地理标志产品
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〇〇九年制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填表单位:(印章) 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
内容
产品名称
凤凰单丛(枞)茶
企业信息
企业名称
地 址
法人代表
注册商标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件
质检机构信息
单位名称
地 址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件
企业及产品情况简介
随附:
1.由产地地理标志产品管理机构出具申请人产品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
2.有关产品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附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