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服务环节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青食药监餐通〔2015〕159号)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服务环节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青食药监餐通〔2015〕159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11-12 13:29:37  来源: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3395
核心提示: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做好改革过渡期间食品安全许可证发放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3〕20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餐饮服务环节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青食药监餐通〔2015〕159号
发布日期 2015-11-11 生效日期 2015-11-1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sdaqh.gov.cn/html/20151111/n751513631.html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做好改革过渡期间食品安全许可证发放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3〕20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餐饮服务环节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事项通知如下。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原则
 
  《食品经营许可证》是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合法凭证,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自2015年10月1日起,有下例情形之一的,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一)新开办从事餐饮服务经营的;
 
  (二)现行《餐饮服务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由于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许可事项的;
 
  (三)现行《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
 
  (四)现行《餐饮服务许可证》在有效期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自愿申请换证的。
 
  2015年10月1日前已取得的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首批《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印制发放工作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统一组织。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发放注意事项
 
  (一)2015年10月1日起,对申请新设、变更、延续、自愿换证等许可证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的业务流程和审查规范进行现场核查并做好建档工作;现场核查和建档工作完成并经研究通过后,准许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进行营业,但要对其加强监管;《食品经营许可证》签发日期以研究通过时间为准。各地在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许可工作中,严把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许可准入关,做到严格标准要求,严格办理程序,加强服务指导、提高办事效率,严厉查处无证经营行为,推进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许可工作有序开展。加强与省局餐饮服务监管处联系沟通。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发放要遵循属地管辖的原则,采取先照后证,按照“一户一档”、“谁发证、谁建档、谁管理”的做法开展《食品经营许可证》审查发放和管理工作。
 
  (三)食品经营许可的职权划分。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经营许可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监管实际进行许可事权划分,并负责本地区食品经营许可实施工作。
 
  三、要求
 
  做好《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工作是贯彻新《食品安全法》和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两证合一”管理要求的具体举措,是当前食品经营监管重点工作之一。省局将于近期印发《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各地要高度重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食品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管理、监督检查、政务公开、廉政建设等相关的管理制度,加强许可数据库建设和许可相关信息通报。
 
  各地要以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为契机,加大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水平;要精心组织,合理安排,通过培训,使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熟练掌握办理流程,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和时限要求落实各项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不予办理食品安全许可证,并依法予以查处;要做好餐饮食品经营者、单位食堂的宣传引导工作,使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了解并遵守《食品经营许可证》相关管理制度,保证办证工作方便、畅通,提高工作效率。
 
  联系人:李建军   电话:0971-8865617
 
  王  政   电话:0971-8865683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1月11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3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2.02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