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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做好改革过渡期间食品安全许可证发放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3〕207号)【2017-03-15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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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10-17 10:00:11  来源: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浏览次数:15072
核心提示:为保证地方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与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公布实施过渡期间食品(生产、流通、餐饮)许可证的管理工作有序进行,经征得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同意,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现发布关于做好改革过渡期间食品安全许可证发放工作的通知, 提出结合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进展情况,依法履职,衔接好许可管理工作、严肃发证纪律,严格规范许可审批行为等工作要点。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食监二〔2013〕207号
发布日期 2013-10-09 生效日期 2013-10-0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17-03-15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本法规已失效,依据请查看:总局关于第一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7年第31号),附件2中第3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分局:
 
  当前,地方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正在有序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也正在按计划进行修订。为保证地方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与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公布实施过渡期间食品(生产、流通、餐饮)许可证的管理工作有序进行,经征得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结合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进展情况,依法履职,衔接好许可管理工作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原来由质监部门负责的食品生产许可、工商部门负责的食品流通许可工作,统一调整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承担。自地方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到位后,由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审核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职责,同时,继续做好《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工作。在地方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没有到位的地方,继续按照现行规定,由目前承担许可证审查发放的机关继续履行许可管理工作。
 
  二、继续按照现行许可管理的程序和条件,依法做好许可证的审查发放工作
 
  为保持食品安全许可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机构改革到位后,继续按照质检和工商部门发布执行的许可证审查发放程序和条件,办理相关许可证的审查发放工作。同时,继续沿用现行版本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和《餐饮服务许可证》,但许可证上的发证机关,相应调整为行政区域所在地负责发放许可证的食品药品监管局。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生产经营许可工作,除按照上述规定外,同时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新发布的关于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规定一并执行。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公布实施后,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将按照法律规定,对食品安全许可管理工作作出统一规定。
 
  三、严肃发证纪律,严格规范许可审批行为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许可证审查发放工作,严格过渡期食品(生产、流通、餐饮)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认真执行《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行政规章规定的许可条件、程序,从严把握条件,严禁降低许可标准、放宽许可要求。认真组织对食品生产经营场地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不得“走过场”,严格确保许可质量。严禁借调整改革期间突击许可、“搭车”上路,严禁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异地转移。
 
  四、加强沟通协调,切实做好许可管理工作的相互衔接
 
  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同级质监、工商部门的沟通和联系,保存、交接、使用好已发放食品生产及流通许可证的相关资料和信息,承前启后,依法做好许可管理工作。
 
  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督查指导,加强工作协调,确保过渡期各项工作顺利推进。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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