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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申请安全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陕安监〔2017〕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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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6-18 14:37:14  来源: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487
核心提示:为了继续深化全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批制度改革,推进依法治安,规范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受理工作,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总局令第89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总局令第41号及79号修正)、《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总局令第57号及79号修正)和安监总厅宣教〔2017〕15号、陕安监函〔2017〕58号文件精神,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申请安全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陕安监〔2017〕113号
发布日期 2017-05-24 生效日期 2017-05-2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设区市、韩城市安全监管局:
 
    为了继续深化全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批制度改革,推进依法治安,规范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受理工作,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总局令第89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总局令第41号及79号修正)、《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总局令第57号及79号修正)和安监总厅宣教〔2017〕15号、陕安监函〔2017〕58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办理(或延期、变更)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必须提供其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合格证。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合格证”作为企业申请办理(或延期、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要条件,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依法应当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企业在申请办理(或延期、变更)企业安全使用许可证时,必须提供其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合格证。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原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改革的意见>的通知》(陕安监〔2016〕238号)文件与本《通知》相悖的内容以本《通知》为准。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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