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韩城市安全监管局:
为了继续深化全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批制度改革,推进依法治安,规范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受理工作,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总局令第89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总局令第41号及79号修正)、《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总局令第57号及79号修正)和安监总厅宣教〔2017〕15号、陕安监函〔2017〕58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办理(或延期、变更)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必须提供其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合格证。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合格证”作为企业申请办理(或延期、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要条件,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依法应当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企业在申请办理(或延期、变更)企业安全使用许可证时,必须提供其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合格证。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原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改革的意见>的通知》(陕安监〔2016〕238号)文件与本《通知》相悖的内容以本《通知》为准。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