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过渡时期有关事项的通知(黑食药监食通〔2015〕248号)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过渡时期有关事项的通知(黑食药监食通〔2015〕248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10-26 16:52:57  来源: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4951
核心提示: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办法》、附件1)、《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以下简称《通则》、附件2)、《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5〕226号、附件3)转发给你们。
发布单位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黑食药监食通〔2015〕248号
发布日期 2015-10-22 生效日期 2015-10-2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hljda.gov.cn/sp/5611.jhtml
各市(地)、绥芬河市、抚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垦总局工商局、卫生局,省森工总局卫生局,省航运管理局,亚布力管委会市场管理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办法》、附件1)、《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以下简称《通则》、附件2)、《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5〕226号、附件3)转发给你们,现就贯彻实施《办法》、《通则》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启用《食品经营许可证》时间
 
  全省启用《食品经营许可证》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自《办法》实施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为我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过渡期。
 
  过渡期间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许可事项,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限为3年,审查要求按照《办法》和《通则》规定执行,将《食品经营许可证》相关事项进行登记,现场核查使用省局统一的《食品经营(食品销售)许可现场核查表(试行)》(附件4)。2016年1月1日起,将过渡期核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更换为《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改为5年,自过渡期间核发之日算起。换证截止日期2016年1月31日,并在食品经营许可信息管理系统补录食品经营许可相关事项,不再实施食品经营场所现场核查。
 
  过渡期间餐饮环节的许可事项,仍按原餐饮服务许可审查程序和规范审查,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1月31日。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发证时要做好申证单位的登记工作。2016年1月1日启用新证后,组织过渡期发证单位陆续换发《食品经营许可证》,新证起止日期自换发之日起,有效期5年。
 
  过渡期间保健食品销售经营许可事项,各市(地)按原方式、方法办理保健食品备案或许可。对新开办保健食品销售经营申请,按《办法》和《通则》的相关要求进行审查,并按《食品经营许可证》相关事项进行登记,使用省局统一的《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试行)》(附件4),有效期5年。待2016年1月1日启用《食品经营许可证》后换发新证,并补录相关信息,有效期起止时间不变,换证截止时间2016年1月31日。
 
  二、关于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划分
 
  按照省政府令(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2012年第4号、2013年第3号、2015年第3号)的规定,食品销售(不包括保健食品)许可管理权限由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餐饮服务活动、保健食品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由设区的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未到位的地方,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仍由原监管部门负责。
 
  三、关于食品经营许可信息管理系统使用
 
  全省统一使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研发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各市(地)、县(区)级局要指定专门机构及专人负责食品经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工作。
 
  四、关于食品经营许可管理业务培训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业务培训采取分类分片方式进行。省局统一组织各市(地)、县(区)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员在哈尔滨市集中培训。各市(地)、县(区)食品经营监管分管领导、监管机构负责人、许可窗口受理人员、现场核查监管人员由省局分片组织培训。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做好培训组织工作,确保所有与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相关人员培训到位。
 
  五、关于《食品经营许可证》印制发放管理
 
  我省《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相关文书印制发放管理工作由市(地)级食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各市(地)级局按照国家总局制定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式样,负责本辖区《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印制、发放、管理等工作。
 
  六、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由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并指定一名主管局长和一个业务机构牵头负责,明确审核许可发放和管理职责分工。按照总局和省局文件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严格落实责任制。
 
  (二)认真组织学习。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食品安全法》、《办法》和《通则》等相关文件。要通过采取全员培训、学习考核、岗位练兵等方式,增强学习效果,提高工作效率。
 
  (三)完善制度建设。省局负责制定《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和《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食品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相关工作制度、程序,加强档案管理、监督检查、政务公开、廉政建设等工作。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积极组织食品经营者学习《食品安全法》、《办法》和《通则》,并监督食品经营者遵守和执行。要在当地政府政务平台、本局网站上宣传《食品安全法》、《办法》和《通则》,公布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程序、事项、时限等内容,做好网上申请受理等准备工作。
 
  (五)保证启动时间。各市(地)局要组织做好本辖区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文书印制、打印设备等相关准备工作,确保全省在2016年1月1日统一启动《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
 
  (六)及时反馈情况。各市(地)局要将贯彻实施《办法》、《通则》及省局通知要求情况,及时反馈给省局。请于10月30日前上报市(地)级局负责主管局领导、牵头机构及负责人、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管理员名单及联系方式;12月15日前上报各项工作筹备情况,2016年1月10日前上报《食品经营许可证》启动核发工作情况。
 
  联 系 人:食品流通监管处,任洪军
 
  邮 箱:sljc090512@163.com
 
  联系电话:0451-88313092,13836038808
 
  其他情况请及时与省局相关处联系(附件5)。
 
  附件下载:1. 《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2.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
 
  3. 《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5〕226号)
 
  4. 《食品经营许可(食品销售)现场核查表》(试行)
 
  5. 省局各相关业务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0月22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0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6 M